《金玉良言》(Ⅱ)之十二──第一篇 决战法庭1.(9)不讲理的判决如何形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9)不讲理的判决如何形成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1.陈翠花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

9)不讲理的判决如何形成

二审阶段,我们的辩护词达一万多字,字字珠玑,引经据典,并非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哗众取宠,胡说八道;但结果却换来审方不到三百字的回应:

“关于上诉人陈翠花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陈翠花犯故意伤害罪有现场目击证人徐小明的证言和辩认笔录,证实陈翠花在与被害人刘大生发生争执后,陈翠花持水果刀捅刘大生颈部一刀,证人徐小明对陈翠花作案所用刀具及被害人刘大生进行了辨认;原判认定陈翠花作案的证据还有现场提供陈翠花的血足印、作案所用水果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人沈周燕、尚慧智、刘久长的证言等证实。现场目击证人徐小明的证言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属于孤证。陈翠花与刘大生发生争执打斗,后刘大生被人拉开,陈翠花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却乘机持刀捅刺刘大生,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翠花用刀捅了刘大生。本案只有徐小明前后矛盾的证词,却被审方把只能证明陈翠花与刘大生之间有男女关系的其它证据偷换来印证陈翠花用刀捅了刘大生。

本案的焦点之二是:即便陈翠花用刀捅了刘大生,是不是防卫行为。从证据看,即便采纳徐小明前后矛盾的证词,陈翠花也是在徐小明并非完全控制刘大生施暴情况下,愤起反击,怎么不是正当防卫而成了“乘机持刀捅刘大生”?

我只能说这是无视人权,无视法律的“帝王”判决;这是强权之下毫不讲理的司法擅断。

【金玉良言】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经历众多的大要案辩护,聆听那些没有令司法机关形成案的充满血泪的冤情,经常让我们心灵受到巨大的震撼。作为律师,面对这些为法治社会所不容的冤情,如果麻木,那已经不成为律师,甚至不是人了;如果有良知呢?又常常因为无力帮助洗雪冤情而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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