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十五──第一篇 决战法庭2.(3)行政裁定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2.宋公明不服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3)行政裁定书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2.宋公明不服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

3)行政裁定书    

就在我们为开庭作最后的准备的时候,却突然收到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广东省甲市丙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丙法行初字第000

原告宋公明,男, 1967102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甲市乙区丁街3号,现在甲市丙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

委托代理入:王思鲁,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峰剑,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亮,男,甲市公安局干部,联系地址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委托代理人:贾宝,男,甲市公安局干警,联系地址: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原告宋公明诉被告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教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弄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 2009813要求撤诉,被告没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有原告宋某负担25元,余下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峰

人民陪审员郭明

人民陪审员陈林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尔

我们预感,当事人又“被和谐”了

【金玉良言】如果司法不能独立,仍然是“官本位”而不是“民本位”的政府运作机制,民告官还是“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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