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2.宋公明不服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3)行政裁定书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2.宋公明不服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
(3)行政裁定书
就在我们为开庭作最后的准备的时候,却突然收到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广东省甲市丙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丙法行初字第000号
原告宋公明,男,
委托代理入:王思鲁,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峰剑,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亮,男,甲市公安局干部,联系地址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委托代理人:贾宝,男,甲市公安局干警,联系地址:甲市乙区文明路8号。
原告宋公明诉被告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教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弄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被告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有原告宋某负担25元,余下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峰
人民陪审员郭明
人民陪审员陈林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尔
我们预感,当事人又“被和谐”了
【金玉良言】如果司法不能独立,仍然是“官本位”而不是“民本位”的政府运作机制,民告官还是“难于上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