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十八──第一篇 决战法庭3.(1)检察院的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一篇 决战法庭 3.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1)检察院的起诉书

第一篇  决战法庭 (本篇涉及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3.陈世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检察院的起诉书

这是一起罕见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经意间就被扣上了“走私罪”的帽子。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公二诉[2009]000

被告人陈世,男,36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3号。 200941被刑事拘留, 200943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世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经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 2009627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9 331 ,被告人陈世乘坐ET808航班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走无申报通道。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陈世进行检查时,从其托运行李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 3842,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现代象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160084.614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无视国家法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洋

00九年七月八日

附:

被告人陈世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证据目录1份。

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本案诉讼A1册。

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金玉良言】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之一;不具备可预测性的法律是“流氓条款”,这无异于给人民滥加法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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