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二篇 热点时评1.(6)程序正义下的孙伟铭案——痴人昨日梦
1.孙伟铭、黎景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案
(6)程序正义下的孙伟铭案——痴人昨日梦
我,孙伟铭案的主办法官。
二百年前的昨天,本法官秉持法律人应有的良知,本着对公开审理下控、辩双方所出具的证据事实已形成的“内心确信”,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准确适用罪名,对孙伟铭案作出了终审裁判。
二百年前的昨天,我知道孙伟铭案的终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匿名的,熟悉的,记者的,学生的……不断有人打电话给我,有质疑的,有采访的……都被我婉拒了。
我,作为法官,已对此案公开审理,裁判理由已全面、清晰地陈述在判决书上,我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现代法治社会也要求我沉默是金。
法律允许我说的,我可以说:
当事人如对此案终审不服,仍可通过再审申请等途径寻求救济。
不用担心,“上一级”法院及其法官均独立于我,不受我任何影响。在制度的约束下,我也不奢望有任何影响。
质疑我错判,是你的权利,但在改判之前,必须按判决执行。
追究我责任,你们形成契约建立了民主、法治制度,制度下的追究我甘心承受。
对了,此案如此判决,我没有受到外界任何干扰,包括 “上一级”法院及其法官。至于其在宣判之后对外发表的议论,仅是与我的判决不谋而合而已。
当然,法治社会是不允许“上一级”法院这样造势或宣传“法律精神”的。因为司法机关上下一心非法治制度所容,这样也不能指望有任何实质的公正司法可言。
当然,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或作为一个法律人,作出匪夷所思的事也是有的,特别是在醉酒状态下。
【金玉良言】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惯例,法官、合议庭、法院不能独立;法官、公诉人没有经严格程序从优秀律师中产生;公、检、法、司、律皆由有形、无形之手操纵;对公、检、法的制度性监督不够……
不良的司法制度是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原因;不信仰法律而信仰权力、人情和打横行的国民性是现代法治制度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