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2
第二篇 热点时评1.(7)程序正义下的孙伟铭案——痴人梦未来
1.孙伟铭、黎景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案
(7)程序正义下的孙伟铭案——痴人梦未来
我,孙伟铭案的主办法官。
四十年前,我完成了大学基础学科专业教育并继续攻读了法学硕士;再经历两年的律师学院培训及律师资格考试后,到了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从律师助理,到实习律师,再到专业律师。如此一步步地走来,做律师近二十年后,经四川省省长提名,四川省议会选举,从“优秀律师”成为四川省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
我的同事都是律师出身,平均年龄60多岁吧。不要笑我们都老得掉牙,慢慢品味这段话吧:
做律师,是拿激情赌明天;
做法官,是拿经验守今天。
做律师,是与案件谈恋爱;
做法官,是与案件白头偕老。
好了,过往的“威水”史不说了。回到我主审的孙伟铭案:
很庆幸,也很尴尬,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赶上了法治潮流的末班车,国家进入了民主、文明、法治时期。我作为法官,也得以独善其身;当然也受到诸多制度的约束。
我审孙伟铭案,不能犯错。为此,必须做到:
我不再相信控方秘密侦查下取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除非控方审讯时律师在场并确认口供确是自愿、合法取得的。
我不再相信控方以刑讯取得的口供为线索延伸取得的其它证据。
我不再相信控方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所录取的证言、陈述或鉴定结论,除非这些人亲自出庭,并经控、辩双方的直接、交叉询问及辩论。
我不再相信控、辩任何一方所取得的专家论证意见,因为其意见有御用或金钱色彩,掌握的材料也不全面。当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无论是哪一方提出,我均乐意听听。
我不允许不符合证据条件的任何语言、材料出现在我们合议庭法官成员面前,以免影响我们独立、公正司法。当然,任何方面提交符合形式条件的证据,或其它申请,我们会热情签收所提交的材料,并依法明确答复。
我审理孙伟铭案,只会考虑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控、辩双方所出具的证据,严格依法办案。
我会在判决书中详细讲清楚判决的理由,包括合议庭法官成员中的一些不同意见。
我也知道,判决不可能让人人满意。上一级法院法官独立于我,它的监督使我在裁判时努力坚持良知,信守法律,不敢有丝毫怠慢。
判完之后,我可不管媒体、民意如何的沸腾,去酒吧喝酒,一醉方休,以消除工作的压力。不要想多了,如果时光倒流二百年,也就是我爷爷的爷爷那个时代,喝酒、泡妞,还有收黑钱是家常便饭。
那时,买单的是他人,玩的是我爷爷的爷爷;现在,玩的是我,买单的也是我。玩法也不一样了。
对了,请别误解:
我世袭爷辈们的仅是称谓而已,无任何血缘关系。
【金玉良言】如果证人不用出庭,那控方仍然会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
如果审讯时律师没有在场权,没有要求控方证明其未实行刑讯逼供,没有排除非法所取之证的效力(即毒树之果),看守所没有交付中立方管理,非看守所所取之口供仍承认其效力,那刑讯逼供始终是侦控部门的“杀手锏”;
如果控方可以抓法官,抓律师,三方头上有法律之外的魔手,那一家亲而冤人入罪或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势必常见;
如果法官不是在优秀律师中产生,审判不能公开(特别是证据,合议庭观点和判决书的详尽说理不能公开),那暗箱操作下的不公判决仍会屡见不鲜;
如果审判不能独立(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