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四十──第二篇 热点时评7.“筹钱救母”的两“孝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金玉良言》(Ⅱ)之四十──第二篇 热点时评7.“筹钱救母的两孝子不值同情而应被刑事追究

7.“筹钱救母”的两“孝子”不值同情而应被刑事追究

(以下内容为我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的新闻稿)

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

基本犯罪事实:

2009421日上午 10许,为了筹集18000元救病重的母亲,重庆来穗打工的张方述、张方均预先买好水果刀,当街劫持一名靓女,要求路人给付金钱。”

“解救劫持人质的过程有两个小时,这两个小时,刀一直架在邝某某的脖子上”。

“警方解救人质时,劫匪极力挣扎反抗”。

事后,邝某某作证,张方述在劫持她时曾说:“如果你出了事情,我到阴间给你道歉”。

案发后,劫匪方未给予被害人任何补偿。

公诉方态度: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张家兄弟所在村治保主任的证词,证实他们的母亲改嫁到这个村,老人因摔倒突发脑溢血住院,收到广东媒体转交的善款治好病后,张母得知两个儿子是用这种极端方式筹钱,再次发病住院。公诉人表示,这个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确系母亲病危,为筹医疗费作案。

公诉人为被告‘求情’

公诉人的职责是力求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本案公诉人则少有地为被告人‘求情’,认为兄弟俩犯罪情节较轻,称本案两名被告人为筹钱,生成劫持人质、向有关部门要钱的动机,他们的目的与一般犯罪人不同。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你们的情况值得同情,但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你们遇到问题以合法的方式应该找政府。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个人理由正当而犯罪,救母不是犯罪的借口。老人都会说我们穷归穷,但穷得要清白,不去偷不去抢,你们过于偏激,只想到母亲的安危,却不把被害人的安危放在眼里,仍然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了给被害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公正,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哥哥510年,弟弟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审方宣判前的处理:

“随同前往的重庆援助律师刘召奎告诉记者,在律师几次会见中,两兄弟问得最多的不是案子的进展,而是‘妈妈现在怎么样? ’刘召奎说, 915日下午 ,主办此案的广州白云区法院法官张卉给他打来电话称,张方述、张方均多次向办案法官提出要求,希望在宣判时能够和母亲见一面,他们认为这个是合理的,请律师转告张母。在媒体和广州热心市民的资助下,谢守翠决定前往广州,在法庭上探望儿子。

法院为张母准备了陪护医生

备受社会关注的‘兄弟刀劫人质筹钱救母案’明天宣判。据律师透露,考虑到谢守翠系脑出血大病初愈,担心她见到儿子或听到判决结果后情绪激动致病情复发,法院将在庭审期间为她配备陪护医生。

白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谢守翠千里探子的迫切心情,法院在宣判后还会安排母子见面”。

我们的观点:

一、两劫匪的行为根本不是行孝道,这种“孝道”为法律所禁止。

绑架勒索,筹钱救母是建立在剥夺别人行孝道的基础上,从道义上讲,也是一种极端的自私行为。一个人有手,有脚,头脑正常,不可能赚不了钱。在广州这种经济发达的地方,只有那些定位不准确或者是好逸恶劳者才赚不到钱。打工这么长时间一点进步都没有是令人怀疑的。

无钱救母从而劫持人质,至今未见其母对此事造成的影响有任何实质性表示;相反,筹钱交罚金换取轻判走得还是挺快的。这反映出其“母性”之自私,两劫匪所做之事与其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

二、本案显属有预谋的共同绑架行为,且犯罪实施处于失控状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四百多个罪名中规定起点刑最高的一个罪名,其是考虑到绑架罪的严重危害性而制定的。

在本案中一个人劫持人质,一个人收钱;预先买好作案工具;没有中止犯罪等等。从根本上讲两兄弟就不应该划分主、从犯,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至于其中一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有中止犯罪的念头以及犯罪动机是筹钱救母仅仅是酌定情节。

三、如此恶性暴力犯罪,在司法实务如没有抚平被害人心灵创伤,未见缓刑先例。

绑架罪是刑法中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之一。本案中,两兄弟持刀劫持人质长达两个小时之久,被害人受到的身体痛苦与心理创伤可想而知。而在这之后,至今未见两兄弟及其母亲对被害人有任何表示。在媒体的曝光之下,两兄弟不断强调自己是救母心切才一时冲动,其母也不断哀求对其儿子从轻发落。一时间大众的注意力早已倾注到对这一家人的同情上,而却忽略了本案最大受害人的感受。在司法实务中,是否赔偿被害人以及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极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在没有抚平被害人心灵创伤、甚至都没过问被害人意思的情况下,仅凭其他酌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实属罕见。

四、本案罕见地出现检察院为被告人“求情”、法院安排亲属与被告人相见的情形。

在媒体监督之下,检察机关为被告人“求情”,审判机关“人性化”地安排被告人与其母见面,并配备医生。我们认为,此举不妥。首先,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代表国家、代表被害人追诉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而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作为控方起诉被告人,另一方面又极力为被告人“求情”,实为不妥。即便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形,当事人有可矜之处,那为其“求情”的职能也应由辩护人来承担,而不应由检察院一会“唱白脸”,一边“唱红脸”。再者,作为法院,其职能应是消极中立、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因素居中裁判。而本案中法院却积极地配合当事人的请求,不但热情主动安排被告人与母亲见面,还极富人情地为其配备医生。从这个角度看,法院似乎有意无意之间已经向外界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我们十分同情被告一家人的遭遇。这无疑给人留下了“法院先入为主”的口实,其最终必定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我们注意到:有媒体监督时,司法机关顺应“媒意”判决;没有媒体监督时,又是按习惯判案。比如邓玉娇案在媒体监督下免于处罚,没有媒体监督的情况下,同类型案件则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又比如许霆案,没有人关注时,判无期徒刑,媒体介入下,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此司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严重背离了司法独立的初衷。这必将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而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统一。

我们相信,如果法官人人做到心中只有法,排除一切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如果觉得法律应该修改,在尊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判决后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那么,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就会逐渐消弭,司法的公信力也将重新建立。

【金玉良言】在法治社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法官手里的“橡皮泥”;在任何时候,法律都是法官的唯一上司,而不是民意,不是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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