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四十一──第二篇 热点时评8.汹涌而来的“媒体审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二篇 热点时评8.汹涌而来的媒体审判

8.汹涌而来的“媒体审判”

在法治社会,在民主、相互制衡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者高素质的保障下,司法公正是常态,媒体无意干预也很难干预司法。

媒体影响司法,甚至“媒体审判”为法治社会所不容。但我们仍然认为,现实中,媒体适度介入司法,有其合理性,也能促进司法公正。

潜规则下的司法腐烂、不公已使人们对司法普遍不信任。触目惊心的司法现实源于制度的不合理和司法者的鄙劣素质。制度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外行管内行愈演愈烈,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加剧。如果没有公众传媒将之暴露于阳光之下,断无往好方向发展的可能。

当然,媒体有其局限性。比如,不可能全面接触材料;理性不足感性有余;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媒体本身有其商业动机。这些因素决定着“媒体审判”不可能从整体上促进司法公正,而只能在个案上起到辅助监督作用。

现实中,媒体对司法的“干预”有演变成“媒体审判”的趋势,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媒体监督时,司法机关顺应“媒意”判决;没有媒体监督时,又是按习惯判案。比如,邓玉娇案在媒体监督下免于处罚,没有媒体监督的情况下,同类型案件则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又比如许霆案,没有人关注时,判无期徒刑,媒体介入下,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在这种非正常的审判中,一些披着法律人外衣,实欠法律专业素养、实务经验的“专家”,包括律师在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媒体炒作起来的案件,很多律师积极“争取”提供法律援助。无论其动机如何,如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无论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弘扬法治,让大众认识律师都是好事。可是,鲜见真正专业的律师“热衷”,反而是名不见经传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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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对规范私下提供法律援助很笼统,司法行政部门对此又置之不管。尽快完善之,对提高律师形象,有效提供法律服务大有裨益。

媒体的炒作,的确可以造就律师明星;但从长远来看,势必对律师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律师发出的是专家之言,通过大众传媒发出,对社会要么是引导,要么是误导。如果社会大众的理解与律师一样,那干脆杀死所有律师算了;如果社会大众醒觉,知道原来律师可以胡说八道,则对律师再无信任可言。

现实中,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在个案中有一定意义。但是,在如何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和保证司法者素质方面去揭露黑幕、宣传法治、启蒙民智,才更有积极的时代意义,也是媒体能真正发挥特长之处。

饱满良知,洋溢激情,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关注民生和法治的法律人应该更多地通过传媒呐喊,为司法公正发声,为国家法治鼓与呼。

【金玉良言】“媒体审判”现象应当辩证地去看:在揭露社会黑暗、宣传法治声音、监督司法不公方面,媒体在法治社会中大有作为,也应有所为;但媒体不能“越俎代庖”,以自己的声音代替法律的声音。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与宣传作用,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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