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四十二──第二篇 热点时评9.“文跑跑”怎能堪比“官推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二篇 热点时评9.“文跑跑怎能堪比官推推

9.“文跑跑”怎能堪比“官推推”

2009 85 清晨,重庆市一辆出租车行至当地龙头寺火车站宝华路进入下穿道时,被隧道内深达 1.58的积水淹没。一名女性和一名2岁男童被淹死,另外3名女乘客爬上车顶获救。司机文辉独自游泳逃生。文辉因为生死关头弃乘客而不顾,引起网友热议,并戏称:文辉应该是名人“范跑跑”的徒弟,人称“文跑跑”。

作为出事出租车的司机,保护乘客的安全应该是文辉应尽的职业道德。且不说他的驾驶行为有无不当的过失责任,从单纯的道义角度,即便是与此事毫无关联的路人,如果碰到这种事情,也都有义不容辞的道德救助义务。也正因此,“文跑跑”置车内妇孺乘客的安危于不顾,匆忙弃车逃生,以致发生两人溺水而死的悲剧。此事一出,消息便不胫而走,舆论哗然,网络谩骂不断,“文跑跑”备受大众非议。据说,目前重庆市警方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文跑跑”不算是一件大事件,但在当下的特定社会环境下,能够引起大众热评,自有其中的道理。在此事故中,除了对他个人的道德谴责外,大众更多的是在评论:“文跑跑”到底有没有责任?他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成为了本事件的焦点。然而,问题的另外一面,却被人们忽略,或者说是被人有意掩盖起来。随着事态的发展,特别是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文跑跑”拘捕以后,民意慢慢地冷静下来,更多的细节为人们理性地察觉。我们禁不住要问:难道整个事故的责任就只归咎于文辉一人吗?除了他之外,其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就没有责任了?

很显然,除了“文跑跑”,本次事故中还存在着其他的多个责任主体,尤其是政府的市政、交通等相关监管部门,是难辞其咎的。

相对于“文跑跑”这个平民,政府的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堪称“官推推”。悲剧发生以后,“文跑跑”一时间便成为千夫所指,大家全顾着责难司机。而此时一些管理部门也乘机站出来,态度严厉,纷纷表态──对违规违法者将严惩不贷,以平众怒。他们俨然成了正义的化身。此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下穿道本身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存在很大问题。此事绝不是“文跑跑”一个人就能够担当的下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

下面,让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负的责任吧。

就责任主体而言,事故主要涉及到市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两大部门。下穿道作为公共交通设施,从修建到交付使用,一般都会经过设计、规划、施工、验收等过程,其中会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由多个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市政管理部门无疑存在如下过失:

下穿道积水面达100200多米,积水深度达 2,设计是否有问题?为什么没有修建一个有效的排水道? 隧道最底部距入口是 200,那么这个穿道估算约长 400,居然没一个路灯?下穿道于2007年竣工,在未经过完全验收合格之前,为何就交付使用?而对于交通管理部门,虽然他们早早就声称:事发之前,已经在下传道的入口处放置了锥形筒禁行标志。可是其后交通部门又说:有少数车辆,撞翻或移开锥形筒。既然如此,那此时出租车司机又怎么看的见禁行标志呢?就算放了锥形筒,他们有没有想到,大水也极有可能把塑胶材料的锥形筒禁行标志冲走,却为何没有设置警示牌,也没有拉警戒线?更或是直接派人把守住入口。无论如何解释,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推卸责任。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此下传道已建成两年多,几乎每到大雨天都要积水。可见,安全隐患其实早就存在。

在本案中,受害者的亲属明确表示将向“文跑跑”索赔。面对指责,“文跑跑”深刻忏悔,现在也对自己贪生怕死的行为所不齿;“文跑跑”所属公司更明确表示:“该怎么赔,就怎么赔”。然而,遇难者的亲属是否想过:政府管理部门也需要负法律责任,他们也可以向其索赔。

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政府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个人行政责任,甚至还会涉及到行政官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中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的规定,市政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此外,如果行政负责人有过错,还需要承担个人的行政责任。

但是,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本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且社会影响巨大,恐怕不光光是经济赔偿、行政问责就可以不了了之。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可涉嫌构成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界定,“文跑跑”事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此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三点:

一、犯罪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此犯罪。如果是下穿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非国家机关人员,则他们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有玩忽职守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要构成玩忽职守罪则必须是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可算得上是重大损失。

三、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现实的司法实践却并非如此。据笔者十几年的办案经历,并查阅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既往案例,我们发现,每当发生某起重大交通事故时,涉及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总是不了了之。即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存在严重过错,但最终由其承担民事赔偿偶尔有之,刑事责罚的更鲜有耳闻。如果相关官员实在是难辞其咎,最多也就是采取“撤职、降级”等行政责任。当然,他们会不会改头换面,“重出江湖”,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目前,司机文辉已经被司法机关刑拘,面临着交通肇事罪的指控;而对于本案件中存在严重过失责任的政府管理部门,却是无人敢于问津,更加不用说什么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官推推”正在逃避责任,你却看不清其真面目;“文跑跑”虽然有错,但也还是受害者。不过,既然事故已经发生,责任自然必须有人来承担。此时身为无数个“文跑跑”的民,自然便成了“官推推”们的替罪羊。

事实上,在我国的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形成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传统──治民而不治官。深究其中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主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官与民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法律上更是存在差别待遇。

最后,期待民众对“文跑跑”事件有一个全面理性的看待;司法机关能够给“文跑跑”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更期待政府在此事件中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再不要拿“文跑跑”来当挡箭牌了。

【金玉良言】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不仅仅扎根于官场,也深深禁锢于民众的思想之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理念常导致政府部门选择性失明,而民众一叶障目,难循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应勇于站出来为法治鼓与呼,为民生言与行。只有通过宣传法治、启蒙民智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瓦解数千年来形成的思想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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