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四十六──第三篇 人与法治4.律师眼中的法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4.律师眼中的法官

4.律师眼中的法官

 法院是分辨是非的地方,这种是非与普通是非相比,最令人头痛,很有特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有证据,都请有“大状”,都企图说服法官,志在胜诉;胜败直接关系到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这些人类最大的利益;双方在法官面前均不愿意讲真话,“大状”也不说对当事人不利的话,法官必须穿透层层迷雾,才能抓住本质,洞察真相。这种是非的分辨成为法官职业的常规工作。

 法官这个职业特点决定着,成为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苛刻的条件:法官必须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官还必须具有对社会,对法律高度负责的职业良知;法官的工作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其它干预;法官是干大事者,还必须不经常被琐事缠身。

 如果法官专业素质不高,经验不足,甚至低于律师,品质低劣,欠缺权威性和独立性,那么,老百姓可能就要倒霉了。你要打官司,则得叫这些低劣的法官“大爷”,而“大爷”还不能独立办案,他又得被坐在他上面的,往往更不懂法律的“大爷”指东指西;这些法官因胸中无墨而相对于“是非”者,又明显处于强者地位,还拥有一定权力。这种特殊的位置令他们十分矛盾,一方面,自以为是,高高在上,如大言不惭,“我说了算,律师有X用!”;另一方面,又自卑敏感,心胸狭窄,担心别人瞧不起自己,嫉妒别人自由、有钱。这样,你就得经常窝气。特别是,在权力与金钱相抗衡时,还出现了金钱大于权力的奇特景观!“乌龙判”,“打横判”也都应运而生了。可悲乎?可叹乎?

 在现实中,这种法官不少。我们可以大胆地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确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金玉良言】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现在是扯不清的,案件中律师好像有求于法官似的。什么时候把这种关系弄清白了,律师制度才算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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