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四十七──第三篇 人与法治5.法官充当红顶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5.法官充当红顶律师──法官以权谋私的惯招

5.法官充当红顶律师──法官以权谋私的惯招

“法官”,即法之官。“法官”称谓源于日本,最早从英语中翻译过来。咬文嚼字,似乎称“审判员”更为妥当。“审判员”与“公务员”称谓一样,没有“官气”,是法治社会应有之称。

“律师”,律之师。“律师”称谓恰如其份。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与法治社会相伴而生。

在法治国家,法官的唯一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此项专业的公务工作换取国家财政拨付的薪酬。当然,财政终极源于民间的税收。律师的唯一职责是代表当事人,行使法律帮助权,并通过此项专业的私务服务换取当事人给付的报酬。法官之权是国家司法权,一种“民赋”的国家权力;律师之权,是民权,一种“天赋”之权利。这就是法治社会关于法官和律师的职责、权力(利)的理念或设定。

现实中,“权力本位”还很严重。法官为谋私利越权,用权力剥夺律师权利,充当红顶律师现象十分突出。

法官,有收取“律师费”帮当事人写诉状,甚至还是自己审理的。

法官,有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或被告一方“代理人”、“辩护人”,褊袒一方的。

法官,有私下“接案”,收取“律师费”,甚至吃了被告吃原告,不让“民权”律师介入的。

也有胆子小的法官,“以权谋案”,介绍案件给“民权”律师,从中收取高额律师费回扣的。

上诉审法官通过一审法官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而帮当事人说话,维持原判。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执行阶段法官充当红顶律师的现象。

在大多数法治国家,制度下的个人财产相当透明,有财产而不执行的,极有可能入刑事而使“赖判者”心生畏惧,大都兑现裁判,无需法官执行。法官管执行是中国特色。

在执行裁判中,法官收取申请执行人的回扣或被执行人钱财而执行或不执行已成为潜规则。“民权”律师在执行案中难以“依法作为”。

即便是法官不愿意再做“地下工作”而离职,“光明正大”地做律师,以曾任职法官,有广泛人脉关系为背景揽案办案也是常规。法官仍然是红顶律师,似乎来得更明目张胆,各正言顺。

因为“权”之“威”,不少单位力邀法官做“法律顾问”,巡游各地,有偿讲学,甚至,律师协会也常动用律师的“年审费”邀请法官给律师培训。

因为“权”之“威”,法官出书,写文章,谈“审判参考”,买者甚众,也可赚一大笔。

就这样,权力膨胀使法官侵犯了律师的大量领地,成为可权钱双收的红顶律师。

法官,律师,都应该“在其位,谋其责”。这样,才能和谐共处,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金玉良言】“红顶律师”不仅破坏了正常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也侵蚀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廉洁性。相关机关的不作为,是纵容“红顶律师”逍遥法外的罪魁祸首。“红顶律师”不除,则腐败依旧;“红顶律师”不倒,则法治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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