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14.律师博客营销话短长
14.律师博客营销话短长
律师,其在本质上虽不致沦为法律服务的贩卖者,但其在形式上至少是以营利为一般目的的法律工作者。因此,为实现营利的一般目的,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对外营销,招揽案源,那也是无可厚非、理所当然了。而在“网络时代”的语境之下,以网络营销的方式取代传统的营销方式,似乎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面对如此潮流,作为律师,顺之,则事半功倍;逆之,则事倍功半。因此,律师开办博客可谓是顺势而行。
毫无疑问,律师开办博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虽未能称得上立竿见影,但是,其所产生的广告效应确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年青律师,由于其普遍熟悉网络的操作,所以其在借此营销时更是如鱼得水。
诚然,博客营销若应用得当,确是可起到扬长避短的积极功效,但是,若将博客营销滥用、误用,即便是名声早已在外的“实战派律师”,则也难免产生揠苗助长、适得其反的消极影响。
网络的虚拟性所导致的虚假信息与现实境况之裂缝为吹嘘者们提供了混淆视听的机会。虽然网络的虚拟性可以使得企图瞒天过海者暂时免于遭受舆论的质疑与责难,甚至,天花乱坠的胡诌臆造还可以得到众多不知情之当事人的“青睐”,但是,吹嘘就犹如不断膨胀的气球,终究是会爆炸的。
从个人经验出发,笔者窃以为:博客营销仅仅是一种手段,作为律师,基于种种考虑,虽要对其加以利用甚至有所倚靠,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可以因此而“买椟还珠”、“舍本逐末”。律师从事的是一种说服性工作,因此其必须以理服人;同时,律师从事的又是一项实务性工作,因此其还讲究经验积累。最终决定一名律师行业地位的还是其职业技能与实践经验,而非其营销力度。经由夸大其辞而堆砌的点击率就犹如“皇帝的新衣”,揭示其表里不一的虚伪虽然需要时间的验证,但是,对其内涵匮乏的洞见需要的只是须夷的智慧。
尽管如此,但如前所指,身处“网络时代”,律师在注重自身办案能力提升的同时,其对于博客此类新兴的营销方式也不应不闻不问。办案能力与营销推广的能力就有如律师的内功与招式,虽有主次之分,但是两者终究不可偏废。徒有招式,虚有其表,那只能是花拳绣腿;而空有内功,无处可发,最终不免铩羽而归。唯有双管齐下,内外兼修,方能相辅相成,笑傲江湖!
【金玉良言】律师业务讲求的是如何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观点,所以,沟通能力是律师能力的应有之义。擅长于博客营销的律师自然擅长于沟通之道。从这角度看,擅长于博客营销的律师容易成为成功的律师。
诚然,不少擅长于营销的律师可能欠缺实操经验;但如不营销,没有案源,就无练兵机会,就是无米之炊。虽然始时无经验,营销求得案源,练得多了,善于总结的律师,自然就经验丰富了。不是有“本来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的说法吗?
当然,律师营销最终仍是靠“料”,是靠过往骄人的业绩证明实力,赢得市场,开创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