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六十五──第三篇 人与法治23.高水平律师与“不高水平”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三篇 人与法治23.高水平律师与不高水平律师

23.高水平律师与“不高水平”律师

昨晚在香港与内地、港澳的一些律师朋友谈论律师话题后有感而发: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有名,有名的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有嘉奖,有嘉奖的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网上有资料,网上有资料的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媒体关注度高,媒体曝光率高的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在品牌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事务所并非个个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从业时间长,从业时间长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限于某专业,“很专业”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有好笔力,有好笔力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有好口才,有好口才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成功主办过大量的大案要案名案,办过大案要案名案的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有论著,有论著不一定高水平;

 高水平的律师一般很有钱,很有钱的不一定高水平。

较例外的是:

高水平的不一定有良知,“不高水平”的律师也不一定有良知。

【金玉良言】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高水平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坚实的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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