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七十八──第四篇 好书共享3.富贵险中求 成功细中取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第四篇 好书共享3.富贵险中求 成功细中取──读《跨越财富天险》

3.富贵险中求  成功细中取──读《跨越财富天险》

(作者简介:李阳春,经济学研究生,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现任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广东外商公会常务副主席、广东省政协委员)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日夜江声,滔滔不绝,与之相随的,是时光的流逝。乱世英雄俱往矣,刀光剑影、鼓角铮鸣的黄城古道、烽火边城已成历史的沉淀。物是人非,“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而今为时代书写注脚的,乃是于改革浪潮中奋勇当先的财富英雄。“忆往昔峥嵘岁月稠”,在改革开放30年的风风雨雨中,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民营企业家阶层的崛起格外引人注目。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简简单单的九个字解开了长久以来对国人创富欲望的种种束缚。改革开放的政策为这股积蓄已久的人性欲望开启了宣泄的闸口。以宽松的市场环境迎合强烈的创富欲望,财富的井喷自然催生了民营企业家这一社会阶层。但是,正如美国华尔街一句人人皆知的名言所称:“人生最大的冒险,是从不冒险!”冒险是资本的天性。对此,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留下一段著名的论述:“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顾雏军、张海、严介和、黄光裕等叱咤一时的商界翘楚,其轰然倒下,仅仅是因为巨大利益面前人性的迷失?追逐利益无可厚非,但是,风险伴随着财富而至。如何在创造财富的同时驾驭风险,寻求财富与风险的“中庸之道”? 李阳春 先生的《跨越财富天险》一书给出了细致详尽的答案。

所谓天险,乃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在创富路上的生存风险”。 李阳春 先生任广东省工商联合会专职副会长、广东外商工会常务副主席。由于工作原因,其自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生活与工作状态有着深入的了解。 先生指出,“天险的出现,也不是财富本身必然带来的,而是特定的经营环境和特定的个体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民营企业家如何使自己不做“短命草”,而成为“常青树”呢?答案便在于风险管理。

自杀轻生、因病早逝、绑架威胁、商海冤仇、犯罪入狱,在这威胁生存的五大天险面前,企业家如何才能避免“壮志未酬身先死”的悲剧?企业家在创富的崎岖道路上,生活方式极不规律难免使其身心俱疲,外强内弱往往容易诱发人际关系与感情危机;在社会的“仇富心理”与唯利是图的 “游戏规则”的夹击下,只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而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局,则更是无助彷徨。那么,如何大浪淘沙,谋求转型时期的发展跨越;如何自我防范,免除英年早逝的生存忧思;如何源头活水,寻求资金融通的解决之道;如何未雨绸缪,实现既有财富的薪火传承?这些目标的达成,最终无非归结为一点,那就是进行风险的管理。

对此,笔者通过亲办的案件也深有感触。比如,“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的香港谢X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中,本为正常商业行为,当事人却因操作不慎,导致身陷囹圄,超期羁押、四次补侦,最后仍是被折衷入罪,减轻处罚,悔恨不已;“2003年度中国十大案件”的陈X洪诉X经委行政侵权的“民告官第一案”中,本为当事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的企业,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

“不敢冒险的人既无骡子又无马;过分冒险的人既丢骡子又丢马。”企业家是和平时代的英雄。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虽然富贵险中求,但是成功细中取。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非总是直线,而往往是一条障碍最少的曲线。有效的风险管理便是为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设计这样一条障碍最少的曲线。风险与财富相生。在创富路上,无论是法律风险,还是非法律风险,企业家们应该坦然面对,防之控之,而不应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当然,风险管理除了技巧以外,还需要端正的心态。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正如英国著名戏剧作家萧伯纳所说:“如果我们不能建筑幸福的生活,我们就没有任何权利享受幸福;这正如没有创造财富就无权享受财富一样。”企业家在实现自我财富增值时也应逐步树立健康的财富观,内外兼修,饱含感恩之心回馈社会。这样,才能以一个完整的企业家人格,去践行“富贵险中求,成功细中取”的商道。

【金玉良言】刑事风险是中国企业家面临的最为恐怖的法律风险。恐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从后果来看,我国刑法有近80个罪名可判处死刑,一旦锒铛入狱,则可能倾家荡产,万劫不复,甚至命赴黄泉。

2.从出事的原因来看,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在官商勾结的时代,“成功”的企业家往往带有“原罪”。在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强势权力介入争夺(经济利益),弱者一方往往败下阵来。有时是鸡蛋里挑骨头,揪出你所谓的“把柄”;有时则根本是莫须有,设圈套置你于死地。可以说,“乱”规则下的利益争夺,仿似原始丛林中的决斗,出事率奇高。为利益而毫无规则地明争暗斗,因不可预见而倍加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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