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良言》(Ⅱ)之八十二──附:专访“金牙大状”王思鲁: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6-21


附:专访金牙大状王思鲁: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

20096月的某一天,意外地收到陌生人——《南方人才》杂志主编梁瑞玲的电话,说是希望对我作封面人物报道,约时间作专访。国情中,大部分这类报道是“有偿”的,因而出现诸如小学生做性病专家之类的怪事。我对“有偿”二字敏感,对其支配下的报道不“感冒”。没有想到,这本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颇具影响的杂志不收一分钱的“赞助费”,是“根据杂志需要,慕名采访”。

附文稿于后,希望文中涉及我的观点部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南方人才》杂志2009年第四期封面人物及专访报道)

王思鲁,著名律师,法学硕士,多所名校MBAEMBA、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第一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负责人,金牙大状精英联合会会长,2003年度行业十大新闻人物,2006年度网络行业十大风云人物……

1998年办理“中国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第一案”──马X明等涉嫌贩卖毒品案

2001年办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陈X诉佛山经委行政侵权案

2005年办理“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 ──香港谢X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2006年办理"中国交通系统十大案件"──陈X状告XX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

2009年办理“史上最牛民告官案” ──“米粉大王”廖X七告省市质监局行政违法纠纷案

近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被誉为“律师行业入门教科书,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导航明灯”,并被评为2008年度十大法律畅销书之冠,获律协2008年度理论成果奖一等奖。

 “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黎巴嫩文豪大师纪伯伦如是说。有人将此引为法官审判时的内心诉求。同为法律人,何为律师的职业导向?律师应如何为顾客服务?著名律师眼中的企业家及企业运营应如何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是否确为善良公正之艺术?带着种种疑问,记者特意采访了素有“金牙大状”之称的王思鲁。

王思鲁研习、实践法律二十余载,对司法现状有着深刻的认识,其专业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他以经济犯罪辩护成名,继以刑事犯罪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综合服务领先于法律服务市场,他打过很多非常漂亮的官司,被誉为“金牙大状”。

他信奉,以实干创未来,以经典辩例成就品牌,被誉为“实战派大律师”;同时,他善于从案件中反思司法现状,并将其提升为理论精品,所以又被誉为“思想型、反思型律师”。他先后应邀参加各类大型报告研讨会、企业管理培训活动,作过300多场主题演讲。

初次见到王思鲁,只消一刻的功夫,便深刻感受到他的魅力所在。作为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合伙人,他的魅力在于思维敏捷、雄辩滔滔;作为学者,他的魅力在于功底扎实、才华横溢;作为强者,他的魅力在于历经坎坷而自强不息、百折不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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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及高管必修课:法律风险防控

“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来说,犹如洪水猛兽。”采访伊始,王思鲁一针见血地指出。

加入WTO后,国内的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控难度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来,顾雏军、张海、严介和、黄光裕等商界翘楚纷纷落马,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大案频发,而前些年发生的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而现实中,怀揣数千万,乃至数亿、数十亿而从未接触过律师的老板大有人在。法律风险防控已成为企业及其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

王思鲁举了两个他亲自办理过的案件:一是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香港谢X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二是2003年“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之陈XX经委行政侵权案。前案中,当事人本为正常商业行为,却因操作不慎而身陷囹圄。超期羁押,四次补侦,最后仍是被折衷入罪,减轻处罚。后案中,企业本为当事人一手操办,苦心经营终成正果。怎料操作不慎,一朝疏于法律风险防控,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

仅看上述两个案例,法律风险防控,意义早已不言而喻。

2007年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是明证。为何达能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而娃哈哈却“视而不见”?归根到底,是哇哈哈的管理层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其实,身陷法律风险漩涡的国内企业又何止娃哈哈一家?“娃哈哈达能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类似的企业尚未浮出水面。诚如娃哈哈此等明星企业,对法律风险尚且熟视无睹,那么,对于国内大多数的企业来说,期冀他们具备“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更是一种“奢望”。

王思鲁指出,诸如产品质量、员工权益等公众较为关注的领域,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是企业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在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下,商业帝国有可能顷刻崩盘,就如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三鹿集团分崩离析。可见,法律风险的恐怖程度仅次于刑事风险(当然,也有部分法律风险最终也会演变为刑事风险)。

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对法律风险防控认识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轻则企业夭折,重则企业高管官司缠身,甚至身陷囹圄,如上述三个案例。可见,法律风险防控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企业高管而言,均有非凡的意义。

“如果惨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按常理出牌的‘潜规则’使得企业家不得不富贵‘险’中求,那么危机防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想要全身而退,行事前必须有深谙法律、心理、管理等知识的实战派律师帮助其评估风险、设计制度;当演变为法律事件后,也应尽早由其介入,将风险防控于成讼之前,将损失降至最低。”王思鲁如是说。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二十一世纪企业最大的风险。据统计,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市场目前大约价值20亿美元。再过10年,这个市场价值将超出200亿美元。目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已成为全球性的热点和潮流。

谈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弊端多多亟待改进

“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防控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控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及其高管们却恰恰栽倒在刑事案件上。”

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刑事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三驾马车”并行,才能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徒有虚名,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经常见诸报端的企业高管落马、明星企业濒临绝境的消息,每天都有的中小企业破产,就是最好的说明。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由擅长处理重大诉讼事务的律师来担当负责人,统筹全局,机械性的事务由作为负责人助手的事务律师来完成,这种人力资源配置较为科学;而中国的法律顾问大多是没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美其名曰“专业化”。“没有经过大案要案诉讼磨练的律师怎么可能专业?快餐式的法律服务怎么可能真正为企业把好关呢?”王思鲁如是问。

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律师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仅仅为了争取顾问单位的仲裁诉讼业务。如果遇到职业操守差的律师,对企业来说反而是引狼入室,增加额外的律师费不说,更为日后损失种下祸根。

传统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而是靠关系、给回扣。国有企业尤为明显。这与国企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人有关。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成了某些人谋私利的幌子,而相关的律师就成为“有牌的诈骗犯”,“洗钱犯”,把高额的顾问费中的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法律顾问服务纯粹是一种洗钱的手段而已。

传统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企业的核心决策圈,“花瓶”作用明显。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

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传统法律顾问经常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的服务形式仅仅是对企业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参观”式的诊断、“领导视察”般的法律指导,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帮助企业防控和化解风险。

谈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意义重大困难不少

王思鲁认为,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阶段,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其次,近几年高管“落马”事件接连不断。对众多高管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现实的危险,有效地防控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迫在眉睫。可以说,刑事法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更谈不上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再次,就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短,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弱,缺乏竞争力。这也说明了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具有现实的迫切性。

最后,中国企业驾御市场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不多,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中国刚加入WTO不久,年轻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正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直接竞争,压力骤加。与此同时,又面临着国家推行的“走出去”大战略,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和心理等学科知识,时常为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防止企业“生病”,另外,也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也像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更像战场上的“士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尽管如此,以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及时规避、化解,一旦风险转化为现实,便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王思鲁指出,企业家必须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企业家也必须认识到,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应当充分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纳入企业战略管理的框架中去。

其次,是国外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对接问题。法律上,我们移植了众多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但到了中国,这些制度和规则就会走形、变异,根本无法起到人们期盼的作用。

再次,国内律师是否能担当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大任?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对律师界、学术界来说,都是全新的课题,而且是个非常庞杂、艰苦的系统工程。该课题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还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放眼当今中国,符合该标准的律师凤毛麟角。律师人力资源稀缺,而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也加大了有效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难度。

最后,政府是否真正重视,能否落实到位。毫无疑问,政府在推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政策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被消弥于无形,尚有疑问。因为防控法律风险需要支付成本,也会损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当法律风险未发生时,企业缺乏积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动力。

王思鲁表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已呈星火燎原之势,前景一片光明,但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只有立足国情,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企业树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律师提高专业水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政府、企业、律师三管齐下,通力合作,才能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中国企业在市场大潮中搏击时才有了自己的护身符,才能从容应对无所不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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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管理:犹如弦上之箭,势在必行

现实当中,企业犹如弦上之箭,而在 “直飞”的过程中,法律的暗礁无处不在。企业一旦掉以轻心,必定受其羁绊。因此,王思鲁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法律管理。即法律应该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完全融入企业管理当中,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风险防控与排除的作用。与其相配套的,应该是法学与管理学知识兼备、以法学知识见长的专业人士。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具备大量诉讼经验的前提条件下,只有深谙管理之道,依存于企业管理的视野之中,才能为企业量体裁衣,提供贴位的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此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在“帮助企业实现‘赢’”这一向心力的牵引下,与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形成职能上的互补,进而形成企业正常运转的一股动力。同时,也只有如此,法律顾问才不至于成为游离于企业管理体系之外的一项外包业务,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其实,在企业管理中,对于切实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并非总是视而不见。况且,企业也十分清楚,扩张向来都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的缺失仅仅是一个诱因,企业更多的时候是被自身对于扩张的狂热所灼伤。

虽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但是,征服的欲望,利益的驱使,使理智在胜利面前往往让步于扩张带来的满足。法律风险犹如洪水猛兽,被其吞噬,并非必定是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缺失使然。人之本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常常容易受扩张的狂热欲望所诱导,骑虎难下,濒临法律风险的悬崖边缘,仍不顾一切地尝试去逾越那道决定生死的界限。

但是,正是由于企业对于扩张的狂热,才使“法律管理”成为必然。不过,前提是,“法律管理”是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发挥作用的。

企业凭借着“管理”的羽翼,便有了畅翔商界天宇的能力,而律师团队,是在企业管理体系下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法律管理”,是要引导企业在既定的轨道上通往“赢”的归宿,使其藉以翱翔的翅膀不致被海水沾染,也不致被阳光灼损!

综上种种,王思鲁认为: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谈实务:法律顾问应深谙管理之道

王思鲁酷爱读书,但闲暇时光来之不易。因此,他习惯了只研读经典,如此才能保持思想者的地位。而在其读过的书籍当中,与管理学有关的占了一半以上。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何如此偏爱管理学的经典,以致不惜牺牲用于阅读法学著作的宝贵时间?

王思鲁指出,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律师实务的真谛在于浓厚的学术底蕴和高超的论辩技巧融为一体,高屋建瓴,游刃有余,跳出法律看法律。对于律师,管理学的知识与法律技能相比之下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乍听起来,这简直是天方夜谭,哪怕这仅仅是针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而言。

孰轻孰重?在这个问题上,王思鲁认为,或许只有企业家才能与其产生共鸣。企业家始终关注的是“如何赢”,即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盈利。而关于“赢”的途径,对于企业而言,焦点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管理。而很多管理理念和方法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显而易见。对此,只有具有深厚法律功底而醉心于研究管理学的专业人士,才能把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王思鲁认为,一个企业走向成功必然要经历很多过程,比如招聘、培训、育人、留人等等。然而,在这些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如何才能以最低的风险实现以上的管理方式,这并非纯法律人士或者纯管理人员所能够做到的,只有熟知管理学的法律人士才能巧妙地帮助企业规避当中的风险。

谈聘律师:提倡一看二问三比较

在三百六十行中,律师这一行可谓历史最浅。国人对律师这个行业相当陌生,包括许多官员及富豪。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王思鲁惊讶地发现,并非复杂疑难的案件都是由优秀的律师代理的;相反,往往有很多蹩脚的律师充斥其中,且经常坏了当事人的大事。

可见,很多企业在聘请律师时,面对良莠不齐的律所及律师,在选择问题上把握得并不好。一般来说,企业会聘请熟悉的律师。王思鲁对此种做法持保留态度。因为熟悉的律师是否有真功夫难以辨别,而此律师是否就是企业所需求的专业版块的律师也存在疑问。此外,还有和熟人不好谈价钱,熟人服务不到位等等问题。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律师呢?王思鲁提倡一看二问三比较。所谓“看”,首先是“看菜下碟”。看案子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属于哪个部门法范畴、是大案还是小案。一般来说,小案子不宜请“大律师”,大、要、疑案不宜请“小律师”;刑案没有必要找以房地产等见长的律师,哪怕他的名气再大。

其次,是通过“察言观色”,检阅律师的实力。看看该律师的业务专长;看其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看其撰写的法律文书,因为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浓缩的载体,从其辩护词、代理词中,律师的水平如清澈见底的河水,一览无余;看其做过什么样的业务,怎样做,效果如何,这个上法院网核实一下最为稳妥;从律师办理过的经典案例考察其办案能力。

再次,是看收费标准。目前,律师收费一般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可以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看律师的开价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是否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问。即通过多种渠道,问问了解的人对这个律师的评价;也可以围绕案情,设置一些问题:案子在法律上如何评判?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能否预测一下这个案子的走势或处理结果?多方面询问过后,心中便有底了。

三比较。有的人请律师,迷信“大牌”,似乎大律师均具有逢凶化吉之能力,而不管其是否专业对口;有的人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请律师不允许失败,因此,应慎之又慎,权衡比较;否则,一着不慎,悔之晚矣。完全可以把视野放宽一点,首先是比较律师,从一大堆律师中筛选出几位候选人,比较他们的法学修养、执业经验、业务专长、办案风格、社会影响和社会阅历,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书信形式进行初步沟通,投石问路。

其次,是比较律师收费,根据律师的报价“货比三家”。看律师收费,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也可以把律师对彼案的收费和此案进行对比,从而摸准该律师的行情;还可在律师之间进行比较。

总而言之,请律师要从是否合适的角度来考虑,要看企业的诉求是在哪方面,还有律师所学的专业和所办过的案例,案例的结果、观点,职业操守能力如何等等,这些都要在选择律师之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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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服务:律师如何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现在很多商人身陷囹圄,应该说,忽视法律、藐视律师服务是其出事的重要原因。而律师得不到企业家发自内心的尊重,律师法律服务得不到企业的青睐,固然有企业家一方的原因,但律师自身方面也有原因。律师应该扪心自问:自身操守如何?人格如何?文本上的法律把握如何,特别是对现实把握如何等等。企业关注的是如何安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一个律师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不了解,甚至脱离企业实际而单纯地纸上谈兵来提供服务,显然不会受欢迎。

很多企业家不是法盲,但他们为何不守法?他们不是无知,而是大多数情况下守法没好处,违法却有好处。如果律师只是告诉企业老板“这是违法的”,这只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根本没有任何作用,老板不会听你的。老板会告诉你,企业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你要帮他想办法,我要盈利,该怎么做?

律师可以这样跟客户分析: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如果违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在实务当中,很多人是怎么做的?出事率有多高?如果违法的话,有什么化解危机的手段?

律师不是让老板去犯法,律师眼中的正义就是在信守作为人的基本良知的情况下,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概而言之,即为“胜诉”。但是,此一“胜诉”并非不计成本,也不意味着无所不用其极。因为,“胜诉”最终诉诸的结果还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律师职业导向的核心价值亦在于此。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为导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自然会消弭于彼此的信任之中。

“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意味着律师已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具有职业良知的律师绝不因有利可图而对当事人屈躬卑膝。同时,律师也更不应通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比如,案件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不应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一审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应拖至二审才解决,等等。

此外,作律师还要有“三心”:首先,责任心很重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对于手头上的案件必须对当事人负责。本质上,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律师自己负责。如果律师不负责任的话,有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其次,做律师要专心。即一个案件到手之后,是否能够全身心投入,专注地应对。打官司往往要经历一个过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全身心投入。再次,做律师要细心。比如,有些律师会在开庭时忘记带授权委托书,甚至忘记带律师证,这些都是非常低级的错误,细心的律师完全可以避免。

在中国,一个普遍的说法就是,打官司是富人玩的游戏。那么,一个优秀的律师面对穷人的时候该如何处理?王思鲁认为,在给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指点出路时,相对于富人来说,有良知的律师面对穷人时更应该详细分析指点。真正应该去关心弱势群体中的人,这种事不过是举手之劳。免费的、具体的、专业的讲解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应该做的,这是底线,但律师接不接穷人的案件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王思鲁认为,做律师的最高水准是: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作后盾,跳出法律看法律;运用超常规的手段,帮助当事人防控法律风险和化解法律危机。

谈用人:喜欢用“有潜质,不好高骛远”的人

王思鲁喜欢用一些“有很高的法律操作发展潜质,而不好高骛远的年轻人”。他解释,要达到“很高的法律潜质”,其实很难。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方面的综合素质,二是律师本身的心态。

法律方面的综合素质,包括人文基础和法律基础,两个基础都要扎实。因为律师是一份说服性、社会性的工作,要通过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以及用肢体语言去说服别人,因此,人文基础很重要。此外,对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是否全面,对中国司法现状的了解是否透彻,如何运用法律等等,这些更是专业方面的要求。

为何又要“不好高骛远”呢?王思鲁指出,这是因为“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只有刻苦耐劳的人,只有甘心付出默默耕耘的人,相信白手起家,天生我财自己创,积极努力,打好专业基础,定位准确,通过一段长时间的锻炼后,才能逐渐积累经验和知识,发挥自身的潜力和能力,赢得社会地位、尊严和金钱。想不劳而获,或者目光短浅,只看重蝇头小利,只顾及眼前利益的人,不会有好的发展前景。

那么,如何去发掘这样的年轻人呢?王思鲁有自己的一套标准。首先是注重沟通,因为“面对面的沟通就是最好的沟通”。面对面沟通时,能够清楚了解其表达能力及沟通能力。其次是考察其法律文书,因为律师的工作脱离不了法律文书。而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法学随笔最能充分反映律师的人文基础和法律基础,对社会现实的把握,以及文字的表达能力。因此,王思鲁会重点考察其法学随笔。最后,看其定位是否准确。

律师行业有其特殊性,品牌律师事务所各有特点,但用人都喜欢用“陌生人”,喜欢“白纸”。因为刚毕业的学生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可以保持文化的统一性,观念容易统一,专业摩擦会比较少。

“在法治国家,律师是年轻人的天下,法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中产生。”因此,王思鲁乐于培养助手和年轻律师,他认为年轻人的成功就是自己的成功。毫无保留地让年轻人在干中学,放手让他实践,真心地帮助他、磨炼他,如此,才能让其更快地成长。“助手的成功也就是你的成功,这是一种风格的认同。”

“一个合格的律师,一个有发展潜能的新人,他最关注的应该是‘我能不能学到东西?’‘我能不能跟着这个师傅实现自我价值,成为一个独当一面的律师?’而不是其他。”王思鲁如是说。

王思鲁的感言

信念:坚持做亲力亲为的实战派律师、不做只管人不管事的律师老板;实实在在地坚持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不热衷参与既得利益者的盛宴。

理想:做一个无愧于时代的、能给社会及子孙后代留下深刻印记的律师。

风格:强有力的法律帮助、强有力的媒体监督、强有力的官方反映三管齐下,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焦点而展开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万变不离其宗──不惜一切代价赢取胜诉,其中可以万变。

忧虑:没有身体可以支撑心中的律师事业;没有自由可以支撑弘扬法治;没有力量能彻底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心:一场艰难的血战后,大获全胜而庆功,一醉方休时。

特征:身上、脸上留下意外烧伤的大块疤痕。这是经历生死搏斗留下的纪念,经常自我安慰:火都烧不死,好啦,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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