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从轻处罚)之二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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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从轻处罚)之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作为被告人曾先亮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显属错误。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首先,从程序上看,就同一对象、同一事由而言,劳教和刑罚因其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它们适用上的相互排斥性;控方因同一事由,在曾先亮被解除劳教后又对曾先亮刑事追诉,明显违法。其次,从实体上看,曾先亮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尽管有一定过错,但曾先亮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且曾先亮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曾先亮在受到劳教处罚之后,更没有理由受到刑事追诉。最后,本案的关键问题――某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0)肇端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及其法律后果。(1)、此行政判决业已生效,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现实的不可逆转性,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排他性,若要改变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评判结果,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2)、作出行政判决意味着对曾先亮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否定,确认了曾先亮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及某市劳教委的决定无异于蔑视端州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3)、端州区法院所作行政判决认定曾先亮组织村民采伐的都是风折松、干松,此判决所认定的这一事实,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上述意见,我们已在一审庭审发言、庭后提交给一审合议庭的辩护词及刑事上诉状中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展开论证,只补充发表以下意见,请二审合议庭法官结合我们的一审辩护意见一并审阅。

一、本案从启动侦查程序开始到一审审理结束,反映了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素质低下,犯了执法幼稚病。如:端州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作出后,某市劳教委竟然以肇劳教撤字(2001)第001号决定书作出撤销曾先亮的劳教决定,并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端州区法院已经撤销了这个劳教决定,某市劳教委有没有必要另行发文撤销?是多此一举,还是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又如: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连续举出控方全部证据后,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庭审中“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的“一举一证”规定。再如:一审对曾先亮作出有罪判决,其判决书主观、武断、片面,不具有说理性,在谈及辩方意见时,以“被告人曾先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廖廖数语,一笔带过,难以服人。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规定,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家属,并宣称:上诉与否是曾先亮自己的事,与家属无关,本案办案人员如此低下的业务素质,使人难以相信其处理本案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二、端州区法院所作判决以生效判决的形式确认曾先亮不构成犯罪,有法律依据,并不是我们凭空说的,若要改变此判决,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一审判决及某市劳教委的决定无异于蔑视端州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我们曾经查阅了大量的判例,未见有任何判例是以同一事由进行送劳教及刑事处罚双重处理的,若撤销劳教,进行刑事追诉,必须以事由改变为前提。

我们恳请二审合议庭法官充分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曾先亮无罪!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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