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30
上海《东方早报》
跨省追捕频频上演的制度舞台
“谢绝跨省追捕”,当下已经成为诸多网络舆论监督喜欢附加的一句话。
王思鲁: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绝跨省追捕”,当下已经成为诸多网络舆论监督喜欢附加的一句话。这是在河南灵宝王帅跨省追捕事件后流行起来的网络用语,然而网络流行语却无法真正阻止“跨省追捕”的接连发生。,宁夏吴忠市警方远赴甘肃,将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写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吴忠市警方认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遂以“涉嫌诽谤罪”实施跨省抓捕。在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下,,王鹏被释放。
作为专注刑事辩护十多年的律师,每每听到这种事情,都感到十分的悲哀与无奈。“跨省追捕频发”,首先在于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法律上,这就叫做“但书”。这种但书,在表面上是为公权力捍卫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渠道,实际上,却屡屡被用于公权力打压社会舆论监督之用。试想,对一个自然人的诽谤如何“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呢?“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法益和国家法益,对于私人法益的僭越往往难以触及公共法益和国家法益。这样的一个但书,在现实中并未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反而,时刻威胁着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在“跨省追捕”的当下。
其实,“跨省追捕”本身并无不妥。我国并非联邦制国家,追究我们国土任何一个角落上发生的犯罪,这是公权力的职责所在。然而,对于王鹏案此类具有特殊背景的“跨省追捕”必须厘清公权力在其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我们可以来看看这起“跨省追捕”的特殊背景。起初的被“诽谤”者,何许人也,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与李刚一样,都有一个大权在握的老爹。
在国外,如果当事人父母在公权力机关任职,办案时此机关应当采用“集体回避”,以避免冤假错案。但由于我国并不存在集体回避制度,只要手持权杖之人借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跨省追捕”,在我们的制度框架下,就可以完全摆脱“回避制度”的约束。我们虽然不能“集体回避”,集体责任却是有的。可惜的是,集体责任弄到最后往往是集体无责任。或者虽然采取了免职等措施,但不久之后又另择岗位上岗,免职不过是应付汹涌的舆论罢了。
至此,我们或许可以明白了,为什么每次都有领导接受问责,但是这种借用公权力打压舆论监督的闹剧还是不断上演呢?“公报私仇”固然有“诽谤罪”的“但书”打开方便之门,但是,如果司法能够独立,集体回避能够实现,那么,是否这种闹剧还有上演的制度舞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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