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5-30
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导向,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通过为天平一端增加砝码的方式,实现正义。
从党管媒体到百花齐放,媒体逐步开放引导下的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股主流力量。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平等博弈提供了契机。
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与律师一样,同为司法公正的推动者。
哪些情况应寻求媒体的主动监督,哪些情况又应防止媒体的不当介入?律师在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个案中如何借助媒体发出专业声音?
主讲人
王思鲁: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山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
图/主讲人王思鲁律师
主持人:
傅剑锋:《南方周末》资深编辑、记者。
图/主持人傅剑锋记者
图/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演讲内容
从业的十几载,也是我国法治环境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十几载。我自感经历过不少大风大浪,无数大案要案的法庭洗礼,虽然侥幸保持较高的胜率,但是身处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还是常常使我在面对胜利的喜悦时,多了几分的担忧与无奈。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曾说过:“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 在出现争议或涉嫌犯罪时,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富贾权贵,还是要请个律师来帮助自己从法律途径维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的作用,是为司法天平的一端增加砝码,使其达到平衡。律师的职业导向,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竭力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但是,相信在坐的各位同行都清楚:如何从法律途径来维权、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平日所想象的那样,只要有证据,找个律师,打场官司就可以实现的。在现实当中,要真正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律师除了要在漫长等待中接受时间的煎熬外,通常还要在常人所无法想像的曲折中付出大量艰辛的劳动。不过,遇有公正的司法,充分利用专业特长把问题解决的律师“交差”之余,还是倍感欣慰。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制并不十分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而且,在面对外来干预与诱惑时,司法也常常偏离了其本应公正的轨迹。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在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竭力呐喊时,存在很多制度内外的羁绊。在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之中,律师难免遭遇“失声”甚至“噤言”的尴尬。
律师,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本应是主角,但是,现实与理想的错位却使律师有时沦为适应程序需要的“摆设”。这么说可能有些妄自菲薄的意味,但是,这确实是我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遭遇的“无奈”。毫无疑问,通过法制的不断完善,这样律师在司法中的能动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但是,处在转型时期的律师并不能“守株待兔”,那么,在现实国情下,律师如何有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呢?
舆论的干预向来被独立、公正的成熟司法体制所排斥。但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却需要通过媒体监督,以公开带动公正。而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在个案里通过媒体搭建的舆论平台发出专业声音,除了能够保障自身在司法活动中应有的话语权外,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的“另类选择”。
为什么说转型期的中国需要媒体监督来促进公正呢?而律师如何在其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律师又如何通过与媒体良性互动,在个案中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司法公正呢?那么今天,我就从“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这一主题,与各位分享我的感受与经验。
现 场
一、“枳为淮橘”:法治国家排斥舆论干预司法,转型时期的中国则需要媒体监督司法
在法治国家,有成熟的体制保障公正,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不当干预;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需要通过媒体监督下的公开予以消除。律师以为天平一端添加砝码的方式实现公正。转型期的中国,诸多制度内外的障碍架设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前。对于特殊利益格局的破除,律师需要在媒体搭建的监督平台上,揭黑批恶,寻求舆论对个案公正的支持。
(一)法治国家:成熟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不当干预
在现代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很微妙。舆论背后是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舆论与司法是两种判断是非的方式。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基本也是最终的手段。司法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司法的公正性,也只有公正才能给予寻常百姓对司法机关与司法权力的信任。
司法是现代法治的运行机制。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许多制度条件,其中之一,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源于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可以说,在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司法存在、运行的灵魂,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避免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民情对司法裁判者的指令、干扰与影响,才能保证裁判的结果终于事实与法律。
由于媒体任何情况下的不适当介入,任何情况下的倾向性报道评论都可能在司法裁判者心目中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更为重要的是,媒体聚焦的舆论力量,有可能形成一种非理性的公众压力,迫使法官作出使法官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判。基于这样一种认知,法治国家所追崇的司法独立天然排斥舆论的不当干涉。
在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就是建立于法治之上的。司法的逻辑就是法治的逻辑,司法公正的评判依据是臻于理性的法律规范,而非感性色彩浓重的民意。法治国家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紧张关系之中,对公正的追求选择了遵循法治,而非取悦民意。舆论通常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当一个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或事件被曝光之后,通过各种途径的传播,泥沙俱下,迅速形成一种强大的舆情。这时,情感的倾向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主观的判断往往代替了客观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了程序的要求。这些激进的情绪仅考虑一时冲动的瞬间判断,对其中可能包含的观点与事实冲突视而不见,任由这种莫衷一是的宣泄主宰司法的结果,后果肯定不堪设想。
不过,对“舆论”置之不理,并非是对民众朴素情感的否定。因为,司法既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查清事实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大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于案件的判断往往是根据一些“道听途说”的片段式信息,并不完全真实或全面。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与舆情的判断“南辕北辙”,有时并不是现实法律与道德情感出现了“积重难返”的冲突,而是因为得出判断所依托的事实与适用的程序不一样所导致的。当然,基于法治的司法公正,本身就要求裁判者尽量抛弃非理性、非法律的道德伦理标准去进行判断。
或许,非法律人士会问,司法既然与舆情存在冲突,那么,司法又如何树立权威,取信于民呢?这个刚才已经讲过,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而在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运行又遵循着一定的逻辑,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同等机会举证、质证,裁判结果只能基于合法收集的证据等。这是由于存在这些制度,司法的正当性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二)转型时期中国: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下的公开来带动
确实在成熟的司法体制下,舆论的干涉是对司法独立乃至司法公正的侵犯。但是,常言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法治的土壤上,舆论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仅仅是可有可无的“枳”,但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媒体监督却生长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程的“淮橘”。那么,这种“枳为淮橘”的转变,又是有什么样的原因呢?
现场提问
媒体在司法过程中,基于一种经济利益的角度,为了使新闻具有更强的震撼性,有时难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渲染,通过煽动民众的情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从而形成舆论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使司法受到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裁判。最极端的例子,那就是在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媒体在事发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介入,并保持一种密切关注,对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疑点进行密集地连续报道。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在主观上或许没有引导舆论对司法施压的故意,但由于“不合时宜”的报道以及“过分夸张”的渲染,这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激发情绪宣泄的不良后果。
但是,媒体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舆论监督是监督的一种。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的功能,他们是公众实现知情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意对权力的“二次审判”。在法治环境中,作为一种终局裁判、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司法公正虽然排斥舆论干预,但是,它同样需要被监督。光有法律的条条框框,缺少监督的司法,同样有可能偏离它原有的轨迹,导致不公结果的发生。只是,在法治国家,由于存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有效机制,加上民主化程度比较高,司法公正已经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舆论中非理性因素的保留态度,司法讲求独立,排斥舆论的干涉。
但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目前,体制内的监督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司法还容易受到其他权力或特殊利益的不当影响。我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体制内的监督失灵,在这样一个法治转型期,“体制外”的媒体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公正甚至是独立的强大动力。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媒体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在特定的背景下,代表着私权对公权的制衡与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被纳入被媒体监督的视野。
讲到这里,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刚才不是还说舆论会对司法独立甚至是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吗?确实,法治需要被信仰,而媒体监督也不应利用民意不正当地干预司法,尤其是在真正的民意很难确定的情况下,代表民意的“媒体监督”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但是,我们是否想过,在司法存在不公的情况下,谈论司法独立,又有何意义呢?在有其他方面不当干预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排除媒体监督,实现独立,是否又是为时过早呢?在没有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民众的声音在制度内又缺乏必要的反映平台,这种情况下排斥媒体舆论监督,多少就有些因噎废食的意味了。如果没有媒体,佘祥林、赵作海还在狱中蒙冤,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因孙志刚之死而废除,牢头狱霸也依旧在没有真相的看守所、监狱中“躲猫猫”……在转型期的中国,对于推动法治而言,媒体监督的作用不言而喻。
(三)存在即合理:转型时期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需要借助媒体践行心中的公正
那么,我花了相当的时间来说明转型期中国的司法公正需要媒体来参与,或许大家又会有一个疑问,这又跟今天所讲的“一号主角”律师,有什么关系呢?在这里,我又要再讲讲一个“题外话”——律师追求的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又在哪里?
当下,社会对律师有太多的偏见与误会,认为律师无非就是见钱眼开的“讼棍”。在寻常百姓眼中,律师应该如英美大片中的扮演者一样,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使者。但是,作为同行,我们都清楚,律师追求的不是公平与正义!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律师追求的不是公平与正义,此言一出,可能有些同行要为我捏一把冷汗,如此出格的言辞,哪怕就是事实,也不应该这么不加修饰地表达出来啊!在目前仇富仇权情感极其浓厚的社会氛围中,这么一句话可是“冒天下之大不讳”,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
这里,大家大可不必紧张,话还未说完。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平与正义,但是,律师的作用同样是促进司法公正。追求的不是公平正义,但却能够促进公正,这话乍听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实,在法治国家,律师就是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追求,通过司法过程的整体参与来促进公正的。律师的角色并非是手持天平,而是为天平的平衡增加砝码。换句话说,律师心目中的公正,就是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讲到这里,或许又会有另一种质疑的声音出现了,如果律师是维护委托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不存在金钱优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是得不到保护?确实,在市场经济时代,金钱是接近万能的,但是,对金钱的追求不代表着对人性的泯灭。弱势群体权益受侵,律师不关注,那还有谁来关注?社会不公不在于对金钱的追求,而在于律师是否能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无论贫贱,均是自己的当事人,那么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自然就包括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但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现实的环境似乎不那么利于律师“按照常规”去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政法委“统领”公检法司,法庭上的对席而坐有时实际上是“以一敌众”,加上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或者是特殊利益的盘根错节,来自于制度内外的障碍林立,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战战兢兢地穿行其中,并不能总是顺利达到公正的终点。这时,聪明的同行可能会寻求一些“非常规”的方式。这里的“非常规”并不是“非法”,而是在转型期中国特有的环境下,以“特殊的方式”实现“公正”。既然媒体监督是转型期中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另类选择”,那么,律师又是否可以借助这个契机,去为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呢?大量的事实证明,转型时期,律师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专业的声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也有所裨益。
二、“有所为有所不为”:律师如何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以个案实现公正
律师以个案中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公正。作为律师,在一些大案要案名案疑案难案,还有与法律相关的事件,特别是公共事件中,发出专业的声音,是很好的借案成名,对促进司法公正亦起积极作用。如遇案件曝光对当事人不利,有可能对公正司法产生消极影响的,不但不应该寻求媒体介入,反而在媒体介入时,应进行危机公关,避免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法治进程的步履蹒跚:转型期典型个案所描绘的生动轨迹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法治是否完善、司法是否公正。而与法官被动适用法律不同,律师在个案中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主动运用法律,通过法庭上的激烈抗辩,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运行的问题将会毫无保留的暴露出来,而这些存在的弊端通过具体个案的参与或者结果体现之后,经过媒体的报道,无疑会对司法公正以及法治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如此,而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种种问题的存在,一些典型个案影响甚至促进了一系列法律的修改与制度的变更。
现场提问
2010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管理机关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这是《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生效15年来,一系列舆论热点事件伴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这一被媒体称为“躲猫猫”的事件促使全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彻查羁押场所,之后,喝开水死、做恶梦死等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离奇死亡事件相继发生。这一系列案件的曝光,客观上加速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新《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管理机关”纳入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新《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类似的典型案例推动着中国法治在步履蹒跚中前行。
2003年,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所被殴打致死。此事一经媒体曝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孙志刚的家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孙志刚也用他的生命换取了有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新法规的出台。2003年的6月20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多年前,湖北人佘祥林的妻子失踪,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犯,佘祥林遭到了刑讯逼供,之后,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最后由于证据不足,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祥林的妻子“奇迹般地复活”,已在狱中度过11年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2005年,一犯罪嫌疑人供认了10年前奸杀妇女的事实,但他犯下的凶案早已被警方“侦破”,河北农民聂树斌误被认定为杀人犯,10年前被执行死刑。在佘祥林、聂树斌等冤假错案被媒体揭露曝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起收回死刑复核权,并表示,“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遭遇过一次尴尬的记者招待会。第一个记者问她:关于政府的股改政策对社会的冲击。撒切尔夫人不愿意回应,她用手指了一个她认识的记者:“汤姆,你的问题。”汤姆起身回答:“尊敬的撒切尔夫人,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撒切尔夫人仍然不愿意回应,“下一个!”她说。然而,每一个记者都说:“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直到撒切尔夫人对此问题作出回应。在一个个现实的个案面前,司法不公与并不完善的法治将会遭遇“撒切尔夫人式”的尴尬。一些问题暂时没有暴露,可能是缺少律师的参与,或者是没有媒体的关注。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如何让媒体关注呢?
我们知道,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在法治进程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重要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又可能是涉及到转型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时,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立法者此时当然也会检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在法庭上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也为立法者完善立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素材。
(二)君子之交:促进公正的共识下,律师的专业与媒体的客观是互动的基础
但是,律师与媒体互动并非是“金钱的勾兑”,律师并非利用媒体混淆视听,媒体也并非利用律师哗众取巧。媒体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传播法治理念的社会公器;律师则是法律适用的践行者,维护公民权利、承担社会道义。作为两股推动社会进步力量,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媒体以其客观报道,通力打造法治进程中的典型个案。他们两者就像是并肩作战的亲密战友,针砭时弊,引发社会的共同关注,实现个案之中的公正,甚至影响到立法的存废。
在个案之中,律师以专业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激烈抗争的过程中,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得以显现,媒体以客观还原真相,在抽丝剥茧的过程中,将现行法制存在的弊端提交各界讨论。专业与客观,只有两者兼具,典型个案促进公正的作用才能显现,而律师与媒体能够携手转型时期荆棘遍布的漫漫长路,靠的也就是促进公正的共识。律师混淆视听,媒体哗众取巧,那么,律师与媒体联手,那是公正的沦陷。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规定还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不过,其中最令人关注的还是对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追责的规定。规定强调,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现代媒体的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也同样存在滥用或行使不当的可能。转型期的中国需要这种“第四权力”来调整“原有”权力制衡的失准,但是,掌握这种“权力”的媒体也要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力”,对于正常的审判活动,应尊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切勿进行恶意的倾向性报道,“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以达到炒作的不当目的。
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客观传递民意,通过对典型个案的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恶意炒作、恶意倾向性报道,避免出现断章取义、挑拨是非,干扰司法正常独立裁判的非理性举措。
司法公正需要客观的媒体监督来助力,而非不当的舆论炒作来添乱。转型期的中国,也只有在善意的、建设性的媒体监督下,真正的司法公正才能实现。那么,律师在个案中借以发出声音的媒体,就必须是忠于事实的媒体。对于典型个案法治意义的细致阐述,通常需要经过深度调查以及时评等高度关注现实中国,具有深度以及广度的版面进行报道。而在我以往的交友经验中,这些版面的记者与评论员,通常也都是关注改革的先驱,他们的媒体良知与责任,能够确保典型个案的报道与评论,对转型期中国司法公正的促进推动作用。
有良知的媒体是关注现实中国,“客观报道一切”,监督政府,引导民众,当然,这一切也离不开他们的亲密战友——作为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律师的尽职是与媒体的良知相对应。尽职的律师与“志同道合”的媒体通力合作,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个案中促进公正。律师的尽职首先要求律师的专业,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要做到这一点,律师必须要专业。只有专业才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解决问题了,当事人的合, , 法权益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在一些典型个案中,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想要突围,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媒体的曝光。讲到这里,或许又会有这么一种担忧的声音出现?律师既然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律师是有倾向性的,那么,律师通过媒体发出声音,寻求对个案中一方当事人的支持,是不是本身就会影响司法公正呢?其实,媒体对个案的报道,目的是引发社会的关注,不是律师“一言堂”,而是各界齐来参与讨论,孰是孰非,并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真理越辩越明”。相反,律师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立足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专业分析,对非理性的“民意”具有引导作用。
现场提问
当然,专业尽职也决定了,遇有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律师一方面要“敢言”,即运用证据与法律,借助媒体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要“慎言”,不应“胡说八道”,“颠倒黑白”,一味地“做广告”,以混淆视听的方式不适当地张扬自己。
(三)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导向:寻求介入还是危机公关,三思而后行
刚才,我从媒体与律师本身出发,强调了律师在个案中引入媒体监督,媒体必须终于事实、不能恶意炒作,律师必须专业尽职、不能胡说八道。那么,各位肯定还有一个疑问,回归个案,是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媒体介入进行曝光?哪些个案才适合借助媒体进行监督呢?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以及民告官这三类案件是典型。
在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中,近期才发生的复旦博士奔丧案、上海大楼起火案,都反映了转型期中国存在的某些社会问题。当然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除了之前说过的躲猫猫案、孙志刚案,钓鱼执法案、邓玉娇案、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杭州飙车案等都是与法律有关公共事件的典型。
我本人也处理过不少与这方面相关的案件,其中,一起打击盗版侵权的案件较为经典,在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当时,我方的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教辅书籍组稿、代理发行等业务的企业。当时,我方当事人所发行的一套教辅书籍被他人抄袭,这种抄袭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我当事人的著作权。那么,在这个案子中,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律师首先会想到的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起诉势必需要取证,同时涉及对抄袭的认定,诉讼的旷日持久又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这么处理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对方不仅抄袭我方当事人,他所发行的抄袭书籍还没有书号。由于当时恰好是开学前后的事件,关于教辅书籍是当时的一个热点话题。对方所发行的没有书号的书籍在广东省内各大书店均有上架,而且,广东省内的不少学校还指定使用这些无书号的教辅书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寻求媒体主动介入,后来对方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被南方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所报道。在此事成为“盗版教辅书籍大量流入学校”的公共事件后,有关执法部门迅速查处。只是短短的几天时间,当事人就“夺回了”本来属于他的市场,而且,出版市场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为社会铲除一害,一举两得。
在这些案件中,律师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维稳旗号下掩盖事实、低调处理,律师就应积极寻求媒体的介入。对于律师来说,在不那么“透明”的博弈过程中,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求媒体进行监督,使舆论,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在众目睽睽之下,有关部门还是要秉公处理。而且,由于此时的当事人一方作为权益受侵的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常都是某些不合理制度的现实受害者,因此,此类案件通常反映某种非正常的社会乱想,具有极大的新闻价值。对于这些案件的披露与争论,反思问题的存在,确实能够推进转型时期中国的司法公正。
除了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以外,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律师寻求媒体介入,在很多情况下,同样是必要的。对此,我可以跟大家讲一讲最近我所办理的一起重大离婚案件。
现 场
在我们当事人与她“前夫”的离婚争夺战中,我们巧妙地借助媒体,使得舆论坚定地站在我们这一方。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信息时报、新快报、羊城晚报等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方当事人是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姓赖。她与邹某结婚16年,共同在广州花都经营一家皮革商行并有了分店,本以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她,无意间竟发现老公在外与她人重婚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老公邹某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想,与此同时,他也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让赖女士承担。而且邹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法院一份标的563万多元的调解书及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似乎是无可辩驳的铁证。但是,我们却发现这些裁判以及调解所依据的凭证,极有可能是邹某与他人串通,共同伪造的。不过,尽管我们提出了一些质疑,但却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仅凭这些错误的裁判与调解书,就直接认定多笔债务是真实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我们直接向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提出其中可能存在问题,由于这两份裁判文书同样是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作出的,就算是被蒙骗,他们也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那么,我们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其实,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串通他人蒙蔽法院,使法院根据子虚乌有的“事实”作为裁判,以此来转移自己财产或侵占他人财产,这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因此,我们选择将战场移至法庭之外,以诉讼诈骗为缘由吸引媒体关注。之后,信息时报、新快报、羊城晚报等进行了报道,而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也进行了专题报道,随即邹某的重婚行为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诉讼诈骗问题也在调查之后,虽然案件仍在进行当中,但是,我相信,阳光之下,我们为赖女士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
最后一类是民告官的案件。我国目前处于转型阶段,经济高速发展,同样,各类矛盾也急剧凸显。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在做出行政决定时随意发号施令。虽然有《行政诉讼法》,但是,“民告官”的胜诉率十分低。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通常不愿意低下他们高贵的头颅,而法院即便予以立案也是倾向与低调处理。但是,在代表“民”与“官”争时,律师就要反其道而行,尽量促使案件“高调”处理,那么此时就要借助媒体。这里,在坐各位可能会想,在一些敏感案件中,律师过份高调可能会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关注”。其实,所谓“高调”只是事件处理过程高调,至于律师,完全可以退居幕后,运筹帷幄。
这里我首先谈一谈我所经办的陈奕洪状告某市某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该案的当事人陈奕洪以前经营是有生意,后来抓准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由国家垄断走向民营的契机,以高价拍下了原本由当地交通局所属的唯一一家机动车辆检测中心。他的这一举动,本只是出于生意人投资生财的单纯动机,却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既得利益者。对于原检测站利润的所有者来说,他同时也掌握了该领域的行政权力,已经习惯利用权力进行寻租,为了继续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利,于是就成立了另一家民营汽车检测站。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对方一方面通过“调查”陈奕洪以往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利用各方关系撤销了陈奕洪检测站设置的签章点。在介入此案后,我们得出判断:提起行政诉讼,能不能胜诉?肯定不能!有没有必要打?必须要打。因为本案从表面上来看,对方的一切行为都是以合法手段进行的,我方胜诉的机会微乎其微。但是,提起行政诉讼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就在于引起媒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媒体介入此案,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背后的暗箱操作和地方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对方的上级机关施加压力。就在媒体介入后,我们向有关领导反映,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打赢官司,因为根本就没办法赢。时机一到,我们就把案子撤了,这样,既避免矛盾的激化,又妥善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这方面的成功案例,还有我处理的最牛民告官案,廖水旺七告质监局一案,当事人的工厂主要生产米粉,针对质监局不颁发QS质量认证的决定,他七次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来龙去脉我就不多讲了,好像当事人今天也到现场了,这个大家如有兴趣可在讲座结束时与他交流交流。在处理这个事件的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其实只是一个由头,因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才有可能引起媒体关注。而引起了媒体关注,才能聚焦社会的关注,迫使法院秉公处理。但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主战场并不在法庭。因为行政机关普遍不愿意在公众面前留下负面印象,无论对错,东窗事发后,行政机关即便应对,也都倾向于低调处理。那么,此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并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媒体关注,目的是使官民双方能够坐在谈判桌上谈判,而这也迎合了官一方处理的思路。这种情况下,解决当事人问题靠的是行政机关的妥协,而非法院的一纸裁判。而媒体曝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媒体介入,谈判就不可能开始,也就没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当然,寻求媒体介入不仅仅局限于上面三类案件,在冤假错案、行政不当干预等其他转型时期的典型案件中,寻求媒体介入同样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在我近期即将启动行政诉讼的案子,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在广东某县级市,一地方的集体所有土地,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建设用地”,而且有开发商在这些土地上建起了商铺。当地农民进行了八年的抗争,时至今日,却得知这些集体所有土地已被当地的国土部门确认为国有土地,而且还办下了房产证。期间,省高院虽然确认了当初当地村委会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的合同是无效合法,但是,对于土地性质的争议,因属行政诉讼范畴,省高院并没有在裁定书中确认。日前,我们准备接受这些失地农民的委托,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是我们寻求媒体监督的由头。
其实,在何种案件中需要寻求媒体监督,这个问题在我之前一直强调的律师追求中,已经可以找到答案。是否寻求媒体介入,就应该看是否能够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际上,在个案中,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的实现,那么,公正也就在个案中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正的应有之义。
在对方虽然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寻求媒体非但无法解决问题,而且有可能火上浇油的案件,寻求媒体监督就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我也是用一个我亲办的案例来说明,可能大家很比较容易理解一些。这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处级干部的受贿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被检察院自己的监控设备给录了下来。根据这点,我们据理力争,同时向上级领导积极反映,经过一番博弈之后,检察院由于害怕自己刑讯逼供的行径被曝光,所以最终作出了酌情不予起诉的决定。期间,如果我们采取了寻求媒体介入的方式,那么,双方必定会针锋相对,违法行为被公诸于众的检察院肯定会置当事人于死地,以反证他们是正确的,避免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而且,目前社会普遍仇官心态严重,此事曝光,即便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也不一定会得到舆论的支持。这种情况下,我们以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为突破口,死死抓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诉这一多方妥协的结果。在这种案件中,寻求媒体曝光,将对方的瑕疵公诸于众,只会令对方“背水一战”,将案件办成“铁案”,即便有冤情也无处可申。
另外,在遇有媒体介入将会导致司法不公时,如果媒体想要介入,律师就应该进行危机公关,或采取其他方式,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我在2004年所亲办的“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很能说明问题。当时,身在福建省的一农民被当地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多次闯关”,稽查队队长等人欲强行将其车辆扣押并开走,从而引发争执和打斗。后该农民等六人被指控“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涉案人员不服控诉,找律师为自己辩护,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竟无律师敢接受该案。绝望中,当事人只好辗转之北京、广州等其他城市,无奈,大部分律师同样认为该案无胜诉机会。最后我介入此案,组成律师团前往福建作了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和交涉,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了论证意见:六名涉案人员不仅不是“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相反,当地公路局在无扣车权的情况下,暴力扣车,属典型的违法行政。但是,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乃至媒体,却出奇一致地认定六名涉案人员属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一审法院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后经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减轻刑期的终审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媒体显然站在了事实的对立面。那么,律师就应该通过积极协调的方式,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最终没能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局,但是,由于几名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有一段时间,判决的刑期折抵羁押的时间,在宣告判决那一刻,其实当事人就已经自由了。其实这也是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怪象,在公检法步调一致时,又有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负面报道,一味争取无罪的结果只会令当事人雪上加霜,所以我也只能在现行的制度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结语 多管齐下,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导向促进公正,律师在携手媒体的同时还应“另辟蹊径”
实际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公正在个案当中的体现。律师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身就是在推进司法公正。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声音,专业与客观相融,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在个案中确实能够体现推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尤其是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时,让一切都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下进行,你方唱罢我登场,孰是孰非,现行制度是否存在问题,症结又在哪里?通过个案的具体演绎,种种问题被发觉,这是我们的法治得以进步的基础。当然,回归到对于案件的处理,律师也不应仅仅依赖与媒体,而应多管齐下,以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导向,通过整体司法过程的参与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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