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15期—
新刑诉法下专家辅助人首次出庭
█本社记者 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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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成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开庭地点在含山县法院。除了对一审判决的重大争议,引人注目的,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教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012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在原刑诉法第159条的基础上,首次加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一条款中还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司法鉴定学中所称的"专家辅助人"。新刑诉法首次将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到刑事诉讼中来。新刑诉法在生效,而刘良的此次出庭作证,是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首次出庭,教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在庭审时如果出庭,是作为证人出现的。而专家辅助人不作鉴定,而是出庭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所以也不是证人。
教授当庭发表了哪些意见呢?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案情。
案情其实很简单
,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民警方卫、王晖持从祁门县看守所提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熊军,带他去指认现场。因熊军不配合指认,三人将他带回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劝其配合指认,完成取证。
自2010年8月起,祁门县闪里镇及相邻的江西景德镇市多次发生摩托车被盗事件,警方经过侦查,9月底,将盗窃嫌疑人潘世讨、李政、熊军抓捕归案。三人均承认了盗窃事实,起获了部分被盗摩托车,检察院已将三人批捕,潘、李二人已指认现场完毕,只缺熊军。
16时10分许,熊军被带到方卫的办公室,坐到了审讯椅上。到晚19时,熊军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认现场。考虑到天色已晚,当时去指认现场已不可能,如还押看守所,明天再去提,手续繁杂,而当天提熊军时,规定的提出时间是24小时,所以位两民警决定,让熊军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明日上午去指认现场完毕,再还押看守所。
晚饭时,食堂送过来三菜一汤,王奇将饭菜端到办公室,让方卫、王晖和熊军一起吃。熊军说吃不下饭,就没有吃。熊军有两次提出上厕所,被从审讯椅上解开,去上厕所后再回来,每次十分钟左右。因第二天要出差,21时,王奇回家。当晚,方卫、王晖与熊军始终同处一室,方卫为熊军作了份笔录,但想让熊军签字时,发现熊军已经睡着了,就没让他签字,想等第二天清晨再补。
当晚,方卫没怎么睡,他是刑警大队的法医,因刑警大队人手不够,在不需要法医鉴定的案子里,方卫有时也帮着做些侦查工作。他比较好学,肯钻研,凌晨2时,还上网查找了有关"办案时遇到艾滋病患者怎么办"的相关资料。
凌晨6时许,他过去看了看熊军,发现熊军脸色发白,嘴唇发紫,脉搏微弱,心跳很慢,急忙叫来王晖,二人在急打120呼救、报告王奇后,对熊军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但一切都为时已晚,急救车赶到时,熊军已经死亡。
(庭审现场方卫高举“冤”字)
案件引起极大争议
七天后的,方卫、王晖被刑事拘留。直到此时,黄山市、祁门县两级公安局的领导都还比较镇定,认为毕竟死了人,对犯罪嫌疑进行刑事拘留是侦查的必要。他们对此事的调查结论是,方卫、王晖没有对熊军刑讯逼供,熊军的死亡属于意外。
但,方卫、王晖被黄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逮捕,在黄山市公安局系统内引发了很大的震动。对于这一措施,无论是安徽省公安厅还是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乃至整个安徽省公安系统,都很不理解。因为在,此案没有报案人,熊军的亲属已经从公安局拿到了适当的补偿,同意公安局认为熊军是意外死亡的意见,对公安局的接待人员相当友好。此案当时也几乎没有什么证据,对熊军的尸体解剖检查结论,既无外伤,也无内伤。而对熊军死因的司法鉴定结论,当时还没有作出。啥都没有,怎么能逮捕呢?
黄山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局领导说,第一次尸体检验之后,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法医口头说,熊军的死亡原因是"体位性窒息"。方卫、王晖被逮捕,黄山市检察院当时依据的可能就是这一"口头意见"。
所谓"体位性窒息",是指由于被强迫固定在一个特殊体位,使呼吸运动造成障碍或致使上呼吸道阻塞导致的窒息死。常见的固定体位有:捆绑双上肢的悬挂,捆绑胸腹部的水平悬挂,将四肢固定捆绑在背部,将面部俯伏等。从捆绑至死亡的时间一般由几分钟至几个小时不等。而熊军是正常坐姿,坐在审讯椅上,并非特殊体位,也没有发生呼吸障碍,不是窒息死亡。
,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出来了,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毫升,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心源性猝死"与"体位性窒息"有天壤之别,但此时,方卫、王晖已经被逮捕一周了。在黄山市公安局的干警们看来,因为两位民警已经被逮捕了,黄山市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不愿承担错案追究责任,只好硬着头皮,把错案"错"下去。
之后,此案被黄山市检察院指定休宁县检察院侦查,两次延长审限后曾移送审查起诉,但又被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马鞍山市辖下的含山县审查起诉,还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之后,含山县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休宁县检察院补充侦查,休宁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又经含山县法院同意延长审限,直至由含山县法院一审开庭。
一审开庭前后,上千名警察联合致信安徽省高级法院表达看法,认为方卫、王晖无罪。开庭之后又拖了一年多,直到才宣判,方卫、王晖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
控辩焦点
,此案二审开庭,当天结束了庭审。纵观两次庭审情况和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对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控方认为,方卫、王晖在熊军不愿配合指认现场、以及当天晚上虽然做通了熊军的思想工作但天色已晚无法指认现场时,应将其还押看守所,不应让他在公安局过夜。此案辩护人金晓辉、王思鲁、朱明勇、毛立新四律师认为,两民警的行为符合规定无可指责,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样做不对,也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控方认为,即使将熊军留在公安局过夜,也不应对其进行讯问,因为公安部规定了只能在看守所讯问。辩方认为,指认现场与讯问不能截然分开,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在修正、2013年才开始实施,此案发生时没有这么规定。退一万步说,即便方卫、王晖讯问熊军不对,但讯问不等于刑讯逼供,不等于故意伤害,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三,控方认为,即使将熊军留在公安局讯问,也应在公安局的审讯室,不应在办公室。辩方认为,公安部规定必须在专门审讯室讯问嫌疑人,是在此案发生之后,当时祁门县公安局虽然建成了审讯室,但条件不好,无空调,无电脑,所以方卫、王晖才没有将熊军放在审讯室而是留在办公室。退一万步说,就算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而不是审讯室讯问不对,这构成刑讯逼供吗,用负刑事责任吗?
四,控方认为,让熊军坐的审讯椅不是公安部的制式审讯椅,而是祁门县公安局自制的审讯椅。辩方认为,当时公安部规范使用制式审讯椅的文件虽然下发,但此案发生时没有到必须开始使用制式审讯椅的日期,当时祁门县公安局也没有制式审讯椅,使用自制的审讯椅已经十几年了,怎会是民警个人的责任?退一万步说,使用自制的审讯椅也不一定会刑讯逼供,使用公安部配发的审讯椅也照样可以刑讯逼供。而熊军既无外伤,又无内伤,二民警没有打他,也没有变相体罚。
五,控方及一审判决书认为,两民警将熊军长时间束缚在审讯椅上。而辩方认为,根据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临时固定措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熊军被束缚的时间远远没有达到24小时,期间还两次上厕所活动,没有被所谓的"长时间束缚"。
六,控方及一审判决书认为,熊军长时间挨饿。两民警及证人王奇的证词,晚饭时给熊军吃,熊军不想吃。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明确熊军在死后胃内还残留50毫升的未消化物,不可能有饥饿感。
七,控方及一审判决书认为,熊军衣衫单薄,长时间受冻。熊军的穿着,判决书有记载,"上身灰色内衣、紫色羊毛衫、黑色夹克,黄色马甲;下身从里到外分别为:黑色三角裤、黑白条纹羊毛裤和长裤;脚穿棕色棉袜、棕色棉鞋。"从看守所提出来时熊军就是穿这身衣着,与两民警穿着差不多,民警与熊军当晚同居一室。当时室外温度为,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并不冷。一审判决书说,虽然开着空调、电火桶,"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这样的"生活常识",实在有点不寻常。
而一审判决书反驳辩护人提出的"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就涉及到教授的法医鉴定领域了。
(刘良与本案辩护律师合影。左起:毛立新、金晓辉、刘良、朱明勇、王思鲁、苗春健)
教授的法医学意见
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综合分析认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教授看来,两份鉴定认为熊军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结论是对的,但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试图用涉及另外一种死因,即饿死、冻死的尸体现象来说明生前机体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既不科学,也违反逻辑。
熊军在收押入看守所体检时,其心电图表明有窦性心动过缓症状(方卫、王晖当时不知)。他的死亡原因,在教授看来,应为心脏传导系统疾病(窦房结病变)所致的心源性猝死。心脏传导系统是心脏的起搏、节律调控中心,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最高"司令部",他自律性地控制心肌细胞的收缩和舒张,使得全身血液得以流动。引起窦性心动过缓的诱因很多,如外伤、感染、过冷过热、情绪激动等,也有一些诱因可能潜在,不易被人识别,如猝死发生在休息或睡眠状态中。而结合本案,熊军正是死在后半夜睡眠中,机体处于安静状态。
在教授看来,从熊军的两次法医鉴定结论可以推断,他的死亡是在安静的状态下,由于窦性心动过缓引起心脏跳动越来越缓慢,最后停止跳动的过程。
原鉴定意见中提出"苦笑面容""胃粘膜出血""立毛肌收缩"等问题,以此证明熊军死亡是"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与这一死亡过程是相悖的。熊军生前在室内有空调和电火桶的环境中,并不会感觉寒冷。熊军尸体上出现的"苦笑面容""胃粘膜出血""立毛肌收缩"等现象,都是在躯体死亡后细胞逐渐死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征,与他的死亡过程无关。从法医专业角度看,认定其生前存在饥饿、冷冻和高度应激状态的依据不足,如果说他的死亡存在诱因的话,应同时考虑其自身夜间生理条件下的诱因(迷走神经兴奋所致的心率减慢),共同在死亡中起轻微作用。
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刘良是中国法医学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医学会副会长,主编《法医毒理学》《法医病理学》《法医学》等全国统编教材,参与了程树良案、黄静案、谢佩银案、熊卓案、冉建新案等引起巨大轰动的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工作,是全国法医学界首屈一指的权威专家。他的这次出庭,对新刑诉法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往往引起极大争议,常常是公检法机构申请作出的鉴定意见居于强势地位,而相对于公权力的个人,如被告人或受害人,对这样的鉴定意见则无力抗衡,无法或无力申请重新鉴定。但随着专家辅助人制度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机构,个人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从而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对鉴定人出庭率偏低、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审判人员以鉴定意见代替事实认定等弊端,也是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李尧指出,"专家辅助人"的诉讼作用,集中体现在出庭质证的过程中。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为维护聘请方当事人的法益,就对方提出的涉及鉴定意见或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或质询,作出说明或对质;二是协助聘请方对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加以质证。
两个方面皆是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使鉴定意见在质证中得到检验,有利于审判者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对教授个人来说,这次出庭也是个重要的里程碑。之前,他只能受单位指派参与司法鉴定工作,而难以以个人身份到法庭上发表司法鉴定意见。有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今后,他就可以以个人身份接受方方面面包括平民百姓的求助和聘请,帮他们到法庭上去发表客观公正的法医鉴定意见,替老百姓维护点公道。他的平生所学,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推动法治建设服务、为公平正义服务了。
中国刑事诉讼的法律天平上,又多了一个小小的但非常重要的砝码。
(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