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剑、刘轩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明天宣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22


 

蒋剑、刘轩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将于

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

这是一起涉及巨额利益之博弈的“经济犯罪案”;这是一起牵动中国评估界每一个人神经的“重案”;这是一起罕见的高层多领导同时关注的“大案”;这是一起久拖未决严重违反程序的“要案”;这是一起南北众媒体聚集报道的“名案”;这是一起内幕极其怪奇的“敏感案”......对此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一方都坚定地认为无罪,而控方则控告当事人构成犯罪:观点各异,各有论据。

对此案,自开庭至今已整整五个月二十日,法院会给出一个怎样的裁判?我们追求已久。我们以充分的准备迎接裁判的到来!

 

 

本网(博)负责人王思鲁律师正在办理的

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有关情况(十)

 

被告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

法律意见书

按语:这是一起涉及多方巨额利益之争、高层多方介入的“重大案件”。我们作无罪辩护并善意向有关方面反映,不愿媒体介入以免事情复杂化。可是,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还是有“监督报道”出来(见相关链接),这些报道很不客观。

此案自去年十一月三日开庭至今未有消息,显属超审限。我们仍然相信无罪判决很快到来。

我们亦相信一旦基于非法律因素强行入罪,此案因前面已有媒体的介入及本案的“内幕”因公开审判而“外泄”,引发的“地震”不压于海南雷庭事件。

此案堪称“史上最大中介被控造假案”

此案出现“史无前例的……机关伪造……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中案” ……但愿此案能尽快公正地“平息”。

内容资料将逐步揭露真相……

注: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被告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某市公安局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蒋冬及其妻子张玲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担任被告人蒋冬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蒋冬无罪。

《起诉书》指控蒋冬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已结合本案事实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证明了:

一、蒋冬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07 ]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中关于蒋冬的签名、盖章均不是他本人所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冬授权他人以其名义签章。退一步说,即便蒋冬授权他人以其名义签章,也只属于行业内的不规范操作,而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具体理由见如下分析。

二、《评估报告书》事实上并不存在重大失实。

第一,资产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失实不能凭我们自身的主观判断想当然的去理解、认知。司法机构很难对专业报告进行专业鉴定, 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中规定:“第三条建立专业技术鉴定机制鉴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业务专业性较强,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根据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已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将《评估报告书》先后提请广东省财政厅(其委托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了专家认证,两家评估协会专家认证意见都认为《评估报告书》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这一结论是最具权威性和证据效力的。尽管财政部要求在企业改制中采用收益法对土地进行评估,但不作为增资扩股的依据。土地有多种评估方法,采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是谨慎的做法。但是,由于土地收益遥遥无期,无法判断开发出来的具体时间,收益法的盈利预测很难做,并且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会使得收益法的结果很低。如今该土地的现状也证明了此点,出于国有资产不损失的原则,不采用收益法的结果是合理的。

第二,本案的关键证据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说明》是无效证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的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对国有土地的征用、转让进行管理和有关地产开发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所有事宜,法律并未赋予其可以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的权力。而此案后续的进展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并未对涉案土地进行估价。

本案开庭审理后,四家媒体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了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进行了报道,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现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不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而该《说明》的内容正是假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名义对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亩土地作出的总地价约为3.005亿元的评估。而该《说明》表达的非常不专业,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相矛盾,不可能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这样的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士能够做出的。

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是本案控方以为的关键证据。本人在以往的法律文书中已详细论述了该证据无法证明《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现在此强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否认曾出具过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因此控方提供的这一证据属于来源不明的证据,当属无效。一旦该证据无效,那么控方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即不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蒋冬的行为也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有关《评估报告书》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之严重后果。

第一,《评估报告书》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未构成具有证明文件效力、可以使用的评估报告,从而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指证明文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六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行为,应当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而且《评估报告书》中第十三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取得核准文件后方能正式使用。” 《评估报告书》由于未实施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程序,法定评估报告尚未成立,并未构成具有任何法律后果的完整评估行为,并未成立该经济行为作价的证据文件,因而没构成该项增资扩股事项的法律意义上的环节,更不是作价的依据。

第二,事实上,英洲野美公司并没有发生过增资扩股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更是无从谈起。对比年6月29日广州市工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1)河源市美香源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金额:100.0000 出资比例10.00% 出资方式:货币

(2)东营东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金额:900.0000 出资比例90.00% 出资方式:货币

以上出资金额的单位为:万元

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注册资本:1000.0000单位: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00 单位:万元

很明显,我们可以发现英洲野美公司的股东依旧是东大公司(持有90%的股权)和河源市美香源公司(持有10%的股份),根本没有深圳市基恒嘉华投资有限公司72%的股权,也即英洲野美公司未曾进行过增资扩股的经济行为,既如此,那又何来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综上,本案涉嫌的罪名属于结果犯,必须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而涉案的《评估报告书》并没有损害任何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事实上根本就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指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关键证据又属来源不明的无效证据。因此,蒋冬根本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本着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辩护人恳请贵局注意:

这可能是中国首例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制造冤假错案而公诸于众的案件。本案中,从法律和证据上来看,蒋冬是无罪的。本案的背后涉及巨大的利益之争,并且存在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的问题。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已经成为媒体的焦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会颠倒是非,承认该《说明》是其出具的。可以想象,有罪判决一旦作出,公检法部门必将成为舆论焦点被推向风口浪尖,而本案背后牵涉的所有问题,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如此“引火烧身之事”,辩护人提醒贵局务必慎之又慎。

因此,辩护人希望贵局能慎重考虑该案之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依法同检察院沟通,建议他们考虑关键证据来源不明,依法撤回起诉并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假若检察院不撤回起诉,辩护人也相信法官能够始终撇开这样或那样因素的干扰,基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无罪判决,还蒋冬清白和自由。

辩护人也会积极做好被告人蒋冬及其家属的工作,让其明白其中缘由和利害关系,从大局出发做到不上访,不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法律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手机:13802736027

 

待续……

相关链接:

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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