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关心邱兴华刀下冤魂的家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本站律师王思鲁接受媒体采访:

谁来关心邱兴华刀下冤魂的家属

与尹行巧命运相似的人还有很多,仅铁瓦殿杀人案一案中,死于邱兴华白刃下的10位遇害者9个家庭几乎都家境贫寒,家属急需救助。

去年以来,特大凶杀案、“灭门案”频频发生,制造一场场杀戮的石悦军、邱兴华等人几乎都不名一文,被害人家属都不敢奢望他们能作出任何赔偿。

据学者估计,我国每年约有100多万个刑案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他们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也是刑事案件的“第二被害人”。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学者称,我国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体系的时机已成熟。

尹行巧,今年36岁,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大10多岁,邱兴华案中的被害人熊万成是她的丈夫。这位老实巴交的陕西妇女一直生活在阴影中——丈夫被害时心肺被掏出,再加上邱兴华多次声称熊万成与何冉凤有染。深陷失去丈夫痛苦中的尹行巧,不得不屡次屈辱地面对记者尖酸的提问。

但对尹行巧来说,这些她已麻木了,她现在最焦虑的是,家里的“顶梁柱”塌了,她带着6岁的儿子以后怎么过。

目前,尹行巧住在四间破落的土房里,那还是熊万成的爷爷在解放前盖的,屋里光线很暗,站在门口,半天才能看清屋内的布置,地面坑坑洼洼,整个家里没有一丝生气。


 

一人被害全家陷入困境

前些时候,当本报记者到西岭村采访时已是晚上6时,尹行巧正在田里忙着农活,70多岁的母亲给她和孩子做晚饭。丈夫死后,尹行巧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老母亲就经常过来帮忙。熊万成的死给这个家带来了灭顶之灾,“家里的稻谷,往年能打一千七八百斤,今年出了事,最多也就打几百斤,连吃都不够吃的。”尹行巧说。 

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这是很多亲戚朋友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我自己也经常想呀,但有什么办法,他(熊万成)还在铁瓦殿呢,我要先想办法把他的坟迁下来。我一个人还好,苦一点一样能过去,但娃娃马上要读书了,我真不知道怎么办?”说起丈夫的遇害,尹行巧当即抽泣起来,现在她的儿子快要上学了,家里就两亩地,她身体很差,做不了多少农活。 

当地人还说尹行巧的智力也不是很好,熊万成的两个哥哥都已去世,她在当地没什么亲戚可以借助依靠。尹行巧想不清楚,自己和儿子该怎样生活下去。 

邱兴华被枪决的事尹行巧是几天之后才知道的,不过跟其他被害人家属一样,凶手伏法固然让她高兴,但她更为关心的是自己以后的日子。 

没钱去看邱兴华伏法 

与外界的猜测不同,铁瓦殿住持熊万成的家境并不比邱兴华强多少。这位能看签会算命的农民3年前负责接管铁瓦殿,当时定下的报酬是每人月工资30元到40元。虽然当时铁瓦殿一年能收入现金一万元左右,但大部分钱都投到道观的修建上,以至于出事之前,住持熊万成甚至没有一身正式的道袍。 

铁瓦殿案发生后,当地传言,道观算命、香火两旺,为此尹行巧还托老母亲四处打听庙里是不是有明细的账目。 

尹行巧告诉记者,邱兴华在安康受审判时她带着儿子去看过,但没进法院,后来在西安二审时,她一开始就没打算去,原因“太远了,没有车费”。 
 

讨回的费用还不够迁坟 

邱兴华哪有钱呀?”在铁瓦殿10名被害人中,大家似乎都没指望他能赔偿什么钱,因此只有5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不过结果显而易见,由于邱兴华无力赔偿,即使法院判决支持也只不过是张“法律白条”。 

代理尹行巧打官司的是一个叫“陶孟毅”的人,据说此人在当地是个小有名气的“民间维权人士”。陶孟毅告诉记者,他知道尹行巧的困难,因此义务担任了她的代理人。 

陶孟毅说,他在汉阴县民政局的一份文件中看到,熊万成是由政府任命管理铁瓦殿的,而铁瓦殿每年也向民政部门交纳管理费,因此他死后政府理应负责抚恤家属。陶孟毅还认为,家属更在乎的其实是物质上的赔偿问题,因为“他们太需要这些赔偿了”。 

在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的同时,尹行巧也向当地政府讨回公道。不过迄今为止,她仅讨回500元,这远远不够给丈夫“迁坟”的费用——直到现在,在铁瓦殿被邱兴华杀死的10个人尚葬在海拔两千余米的铁瓦殿,按农村的习俗,他们得迁回祖坟,落地归根。 

他们的损失谁埋单? 

实际上,在铁瓦殿杀人案的9个被害者家庭中,家境都与尹行巧差不多。36岁的罗朝兴,原是附近村民,早年搬家到城固县,今年儿子12岁,带孩子来山上还愿时遭劫难,父子双双被害,剩下妻子在家唉声叹气。 

宋道成与熊万成同村,60岁不到就成了鳏寡老人,一家几口人挤在几间破落的房子里。死前,由于两个儿子都在外面打工,一家人勉强可以维持。父亲遇害后,花了不少车费从外地赶回来的两个儿子都希望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太平村的韩传鹏是邱兴华案中被害人韩阳富的儿子。作为上门女婿,韩传鹏照料着四个老人,岳父、岳父的两个弟弟以及他的婶娘。弟弟精神不正常,60多岁的母亲靠捡拾垃圾为生。出事前,因为有父亲的帮助,韩传鹏还能不时出门打工,现在岳父家的四个老人和6岁的儿子需要他照顾。“我们失去了亲人,我们的损失谁来解决?我也跑了不少部门,但是他们都说无能为力。” 

实际上,这一困惑不止韩传鹏有,邱兴华案所有的被害人家属都有。韩传鹏与尹行巧一样,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尹行巧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 

何冉凤因名人效应获资助 

对于这些民事索赔,邱兴华在一审时只是丢下这样一句话——“我愿意赔,但我没钱。” 

但是,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连一张“法律白条”也没打。该法院判决时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予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对此,任邱兴华案审判长的安康中院副院长赵晓旭解释说, “原告人在法律上有这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许多客观因素。”赵晓旭说,邱兴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负债累累,为了躲债几年里面搬了六七次家。所有财产不过3间破屋,而且法律规定,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可能把房屋卖了来赔偿原告人,实际上卖了也不值什么钱。 
 

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邱兴华杀人案发生后,因“名人效应”的影响,何冉凤一家倒是得到不少资助。记者在石泉采访时,就听何冉凤的同村人讲过,仅仅是一位河南人就给过她2000元的资助。当地公安部门也在安置何冉凤一家时出过力。在记者第二次采访何冉凤时,发现她平生第一次用上了手机。 

当本月何冉凤再次获得资助进京“讨说法”的时候,尹行巧、韩传鹏等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被忽略的情况依然没有改观。尹行巧的情况算是好的,两名记者和镇上的干部看她“实在可怜”,自发给她捐了700元,这笔钱差不多相当于她家一年的收入,而韩传鹏等人“一分钱也没拿过”。 

政府救助缺乏法律依据 

在诉讼要求赔偿无果后,尹行巧、韩传鹏等人把希望寄托在当地政府的救助上。尹行巧一直认为,丈夫在铁瓦殿工作期间被杀害是因公殉职,要求获得抚恤金。 

不过,汉阴县民政局让她去找平梁镇民政所,平梁镇民政所的负责人说:“熊万成是自己去的,我们不管,去找上级。”这个事情至此悬而未决。 

而韩传鹏则向政府提出了三个请求:一是将父亲迁葬,要求解决5000元;二是请求民政部门为母亲解决五保户;三是解决父亲死亡金1.2万元。同时,受害人韩阳富的妻子、韩传鹏的母亲吴必联也向汉阴县政府提出了生活救助申请。但韩传鹏说,他们的申请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记者了解到,对邱兴华的伏法,受害人家属们似乎已经不太在意,他们没有因此感到多少安慰。他们不知道专家和学者间关于邱兴华的争论,也不关心何冉凤“讨说法”的举动。只是家庭顶梁柱突然倒下后的巨大生存压力,和对救助的期盼与失望,让其中一些人开始有些焦灼、激愤。 

对于众多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救助请求,当地政府并没有公开给出答复,不过一些政府官员私下透露,他们虽然很同情受害人家属,但“受害人家属的困难由政府解决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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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被告人时代” 到“被害人时代”

我国在刑案被害人救助上还是一块空白,受害人得到的“胜利”往往是“一无所有”。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20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过“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是40多年过去了,像尹行巧、韩传鹏这些“被遗忘的人”却越来越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我国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在400万件以上,约100多万个案件的刑事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补偿。

这些“被遗忘的人”较早引起传媒注意的是发生在3年前的马加爵案。马加爵的经济条件甚至不如邱兴华,他除了一些书和衣物、被褥外,身无一物。

杀戮案凶手大多不名一文

该案一审开庭时,四位被害人家属从广西、陕西等地赶到昆明,他们同样是家徒四壁,希望得到民事赔偿。当时,来自北京、上海、广西等地的律师曾经发起过一次捐助活动,一度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最后,作为案发地的云南大学也给几位遇害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额的补偿。

2006年以来,特大凶杀案、“灭门案”频频发生,制造一场场杀戮的石悦军、邱兴华等人,几乎都不名一文,人们都不敢奢望这些人能作出任何赔偿,这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刑事受害者国家救助制度的关注。

人们的忧虑不无道理,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一份统计数据显示,614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有10.8%的人并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

著名刑法学教授曾指出,当许多国家都已进入“被害人时代”时,在被害人救助上我们却还是空白,受害人得到的“胜利的果实”往往是“一无所有”,陷入了无期的等待。因此,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刻不容缓。

被害人时代”正在走来

而在四川大学副教授伍长康看来,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意味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被告人时代”是从人权保护出发强调被告人合法权利;“被害人时代”则是从“生存权”出发,强调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和救助。

据伍长康介绍,关于刑事受害人赔偿的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比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要窄。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早就有规定。但那时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少有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进行经济赔偿。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大提高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并无更大改变。特别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饱受诟病。

但是,即便是少量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得到执行。

对此,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这一状况会导致被害人家属成为刑事案件的“第二被害人”。

让凶手免死换3000元赔偿

王思鲁告诉记者,在他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所办理的5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经过法院判决进入到执行程序没有一起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唯有的一起,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和死者家属调解,最终被告人赔偿了3000元,但其前提是死者家属需向法院呈交一份“求情书”。也正是这份3000元换来的求情书最终使被告免于一死。

去年,青岛等城市曾经做过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的尝试。其资金来源于税款、政府财政部分开支、其他犯罪罚金等等。

不过,千万不要认为获得了救助就是获得了一大笔巨额的赔偿,能够让刑事受害人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不错了,救济和救助毕竟是救急而非救贫。”伍长康说。

王思鲁告诉记者,即使在少数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得到了部分的赔偿,比如在杀人案当中,死者家属得到几千元的赔偿,但这对于“顶梁柱”倒塌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建立与司法赔偿体系并列的国家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建立国家救助体系已成熟

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理论依据上看,公民受害,国家没有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就有必要保护和救助处于弱势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也有责任进行救助和补偿。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救助和补偿体系,包括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但是我更倾向于国家责任说。”赵国玲表示,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另外,各国的补偿和救助资金来源也不同,有些源于国家税收、国家财政或专门设立补偿基金等等。“目前,我国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救助体系已无主要障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要促进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因此,无论是从立法和理论依据上,还是从现实情况上看,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赵国玲说。

实际上,在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就建立了刑事受害人的救助体系,有些国家的做法是,设立刑事受害人救助专项资金。

救助款来自国家救济金

我国台湾地区,专门设立有政府救助基金,刑事受害人得不到被告赔偿的时候,可以申请政府救助基金获得赔偿。不过,并非每个刑事受害人都能获得救助和赔偿,基金会会审查刑事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确认这个家庭或者受害人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困难,或者陷入了极端贫困的状况,才能获得救助和赔偿。”

另外,有些西方国家将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列入国家救济金项目。比如,澳大利亚等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有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或者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以及刑事受害人无法获得被告补偿的,均由国家专项救济基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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