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受贿罪成立“判三缓四”公正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6


  本站律师王思鲁对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分析:

李敏受贿罪成立“判三缓四”公正吗?

李敏“认罪”就是犯罪吗?

律师职业经验告诉我们:

对那些有争议或影响大,甚至明显无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以“认罪”则轻判为诱饵“强迫”被告人“认罪”时有发生。

李敏真的是受贿吗?

律师职业经验告诉我们:

如果李敏与“行贿”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存在受贿一说。不过,现行司法制度下,侦查部门对其完全控制下的“受贿人” 、“行贿人” 、“证人”取得完全“合法”(辩方无力证明其为非法)的“受贿证据”容易得很。

李敏干扰了侦查?

在侦查阶段,如果有人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作伪证等实体(注意:是实体)上的行为,那才叫“干扰”。但这是以“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罪追究的。

显然,李敏没有上述行为。

在侦查阶段,法律要求在程序上是信息公开的,这也是国际通例,虽然法律规定还很不够。

新闻监督下,如果侦查机关掌握了如山铁证,又何怕干扰?

办案检察机关真有权侦查、公诉李敏吗?

最高检指定管辖有“上级”依据,有“背景”依据,但李敏是因为“监督”此办案机关而被监督对象侦控的。这违背了常理,也违背了法定的回避制度。

诚然,回避制度基于坚信国家机关不会犯错,犯错的只可能是个别人员的理念,没有规定机关回避制度而仅规定个人回避制度。但是,在本案中,直接指挥侦控的检察机关领导不正是李敏用新闻监督的对象吗?

审判公开了吗?

尽管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审判公开不够彻底、明细,但这样的“受贿案”(注意:不是强奸案)没有理由不让记者旁听!

李敏受贿案告诉我们:

当公民(包括媒体人)遭遇强权时(注意:强权是指足够强势的权力),纵使你有再多的冤屈,最终仍然摆脱不了被强暴的命运。

不过,律师职业经验也告诉我们:

那些施暴者的厄运很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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