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聘请律师要三思”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6


再议聘请律师要三思

自从我们写了《聘请律师要三思》,并于2002年在《中国律师网》发表后,经过众多权威媒体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很多网站将其列为给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导航文章。对当事人来说,这是造福他们的事,通过此文所介绍的方法他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律师,避免找错律师打输官司的遗憾;但对部分同行来说,无疑是砸了他们的饭碗,于是各种不满、指责、嘲讽纷至沓来。对此,我们虽然感到痛心,但我们问心无愧,我们只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找到自己最满意的律师;每一位律师都能发挥自己的所长,成为当事人心目中最满意的律师。

针对文章的部分评论,我想我们不应该沉默。给予反驳并不是对评论者表示不满,而是想要通过本文进行更为详尽的解释,以求大家理解我们写作此文的初衷而达到共识。这不是哗众取宠,这只是一名律师发自内心的一片苦心。

 

评论一:当事人若能按此做,当事人都是律师了。

文章就“什么情况下需要律师、应该如何选择律师、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三个问题上作了通俗的阐述。本文所讲述的是选择律师的问题,因为磨刀不误砍柴工,选择了一个好律师等于官司已赢了一半。文章中并没有涉及到如何打官司的问题,所以当事人照本文的方法去做,并不等于说通晓法律和打官司的奥秘,而是能够懂得如何根据自己案件的情况选择一位最适合自己的律师。会选律师,并不等于自己就是律师。因此,评论一曲解了文章的本意。

 

评论二:何为“铁板上钉钉”的“铁案”?案件还没审,怎么知道无回旋余地?相信这只是作者一种主观的看法。

文章曾写道:“有的案子,可以称之‘铁板上钉钉’的‘铁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可预见性。这种情况下,常人都自有公断,请律师就显得多余了。”

评论者认为“铁板上钉钉”的案子是作者一种主观的看法,这一评论是极其荒谬的。一名优秀的律师,在详细了解当事人的相关咨询后,凭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完全可以判断这个案子的性质和胜诉率。有的案子,是非曲直泾渭分明,即使外行人也一目了然,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可逆转,很难找到变通之策、补救之计,可以称之“铁板上钉钉”的“铁案”。作为一名有职业操守的律师,应该明确地告诉当事人可预期的案件结果,当事人就不用浪费时间和金钱再请律师打于事无补的官司。但社会竞争的残酷,部分律师极度缺乏案源,于是在明知案件结果无回旋余地的情况下,口是心非、无中生有或是死马当活马医,找些似是而非的理由,鼓动当事人请他作辩护律师。若一名律师对案件无把握,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以免使当事人雪上加霜,这是作为一名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评论三:货比三家选择律师是不符合实际的。

文章曾写道:“您可以根据律师的‘报价’,比较他们的法学修养、执业经验、业务专长、办案风格、社会影响和社会阅历,还可以通过电话和书信形式与他们初步沟通,投石问路,进行货比三家。”

什么叫“不符合实际”?对当事人来说,对官司有帮助的事情就是符合“实际”的。当事人请律师是为了能更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是慎之又慎,权衡比较后才可能决定,否则就有可能一着不慎、悔之晚矣!的确,“货比三家”比直接请律师需要耗费多一些时间和精力,但这几天简单的工作,就可能使当事人免去很多麻烦,争取到更好的结果,否则,随随便便找个律师有可能落个得不偿失的结果。权衡利弊,还是选个好律师更为“实际”吧。

有实力的律师真金不怕火炼,是经得起比较的。当事人可以查看律师的个人资料,通过电话、书信或上门咨询形式与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大部分高水平、有信心、心胸宽广的律师大部分都不会看重咨询费,对于他们来说,咨询只是举手之劳。他们不怕比较,也有信心赢得当事人的信赖。相应案件找到相应的律师,“货比三家”,将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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