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5
本站律师王思鲁接受媒体采访:
同是弱智人疑人性侵犯
弱智人的监护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重视
本报讯 一个弱智少女,如果在学校遭遇了同校弱智男生的性侵犯,双方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事件的法律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学校?弱智人?监护人?近日为了讨得一个说法,弱智少女的家长将学校和“涉嫌肇事”的弱智男生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弱智少女疑被弱智少男侵犯
遭遇性侵犯的弱智少女A,生于1980年10月,是一名唐氏综合症患者,属先天性愚型智力残疾人。从1987年开始,A就一直在专门招收弱智儿童的广州民办至灵学校学习。
原告认为校方责无旁贷
事发两天后,A母报案。经天河区公安分局技术检验,A的处女膜呈陈旧性不完全破损,但在A母提交的A的内裤等检材中没发现精斑。A母在数次交涉未果后,于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11万人民币。天河区法院本已于昨日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庭上,A母又申请追加“肇事”男生B及其监护人为被告,因此改期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当时假如有校方人员在场监护,事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事件中校方犯有严重过错,按照《民法通则》和《残疾人保护法》,校方应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另外加害方B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监护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校方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至灵学校的一位副校长说,A的行为能力较强,有基本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而B既不会说话,也不会写字,比A还小一岁,两人身材相仿,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性接触,很难说谁侵犯谁。至灵学校委托的律师认为:目前没有法律对校方应付直接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作详细规定,况且出事时A已经年满18岁,虽弱智但行为能力没有完全丧失,当时A已经毕业,只是回校参加有酬劳动,所以学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律师王先生认为:弱智人学校作为特殊,学校对其名下的弱智学生负有特殊的监护管理职责,与弱智学生的父母是共同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如果上述的性侵犯成立,当它发生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