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5
本站王思鲁所办案件的报道:
村主任为何刚赢官司又被捉
法院认为砍伐树木的村主任不属劳教对象判决撤销劳教决定不料回家7日又被捕
昨日,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颇有些不寻常的是,该案的被告人曾宪平曾因滥伐林木被处以一年半的劳动教养,今年3月刚被解除劳教,现在却又因同一事由站在刑事被告席上。
村委会决定砍伐风折松
1999年9月,封开县河儿口镇庙边村一些村民向村委反映山上有许多已无生命力的风折松和干松,应该加以砍伐。为此,经村主任曾宪平组织讨论,全体村委成员一致同意让村民到本村的集体山场砍伐风折松和干松,再由村委会统一收购。
1999年10月,村委会邀请河儿口镇林业站和封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渔涝执勤所一起,到庙边村所属山场核实,证实了村民砍伐的确实是风折松,并未破坏其它树木。镇林业站站长罗某和渔涝执勤所所长周某商量后,罗某便通知曾宪平可以砍伐。
得到林业站的许可后,曾宪平便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通知村民上山砍伐。
无证砍伐村主任被送劳教
就在村委会组织村民砍伐林木期间,有人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
,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收到庙边村村民的举报信,称村主任曾宪平与村业站站长罗某串谋,组织村民滥伐集体林木。,森林公安分局对此事立案侦查并于拘留了曾宪平和罗某。
,肇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决定,曾宪平与罗某分别被送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觉得冤村主任状告劳教委
对于自己受到劳教处罚一事,曾宪平觉得很冤:自己是在林业站及渔涝执勤所的同意及参与下,才组织村民砍伐的。若要追究责任,理应由林业主管理部门直接承担。为此,,曾宪平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
端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应是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教的人,或是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而曾宪平显然不属于此例。,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肇庆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对曾宪平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村主任回家7日又被逮捕
,距曾宪平劳教期满还有半年之时,劳教委解除了曾宪平的劳教,当天,曾宪平回到了家中。可谁也没有想到,他在家中仅仅待了7天,就于晚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同一事由逮捕。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曾宪平提起公诉,认为曾宪平在未办任何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发动村民砍伐松木,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律,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这一变化,曾宪平及其家人都措手不及。而更令他们不解的是,当初与曾宪平一同被劳教的镇林业站站长罗某,与曾宪平同一天被解除劳教,但他至今都未受到刑事追诉,且又官复原职。
解除劳教后再起诉是否合法
村主任被处劳教后 能否又以同一事由被刑事追诉成法庭辩论焦点
昨天封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剑拔驽张,展开了好一场唇枪舌剑。而曾宪平在被处以劳教后,能否又因同一事由被刑事追诉,更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公诉人:是犯罪当然就要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曾宪平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1999年9月-11月,组织村民到本村委管辖的“蕉麻冲”等集体山场砍伐松木,并由村委会收购,数量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至于曾宪平在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又被刑事追诉,公诉人的解释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但检察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对曾宪平提起刑事诉讼,完全合理合法。
辩护人:劳教与刑罚不能兼容
曾宪平的辩护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翁春辉律师则当庭指出,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劳教与刑罚不能兼容。本案中,曾宪平被送劳教,实质上也就是获得了基行为已构成违法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可。但公安机关却在曾打赢行政官司后又以同一事由对曾进行刑事追诉,显然自相矛盾。
辩护人还指出,曾宪平代表村委会组织村民采伐林森,经过了村委会集体研究、当地林业和公安部门的同意,主观上并无滥伐林木的故意。其次,本案中所采伐的全部是基本上弃而不用的林木,从采伐方式和对象来看,也没有造成对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害。因此,曾宪平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