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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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政府错误“红头文件”广州日报报道
news.dayoo.com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钢)昨天上午,随着法官向原告、被告送达判决书,引起全国瞩目的“中国行政第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佛山中院撤销被告佛山市经委发出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的两个任免“通知”;但陈锦洪索赔1.6亿多元的请求被驳回。原告陈锦洪表示,将继续进行申诉。
自办企业竟被政府免职
1986年,工人出身的陈锦洪自筹资金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后来发展为一家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兴业集团公司。但1994年5月,佛山市经委突然发出文件,撤掉了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副总经理;以后又再发文,免去陈的副总经理职务、撤掉其在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经理职务,强行变更了上述各公司法人代表。
陈锦洪于是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于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兴业集团公司为“集体企业”,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陈锦洪的起诉。
陈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一审裁定作了部分修正,同时指令佛山中院对陈诉请撤销原佛山经委(1994)044号、(1996)027号两个“通知”的起诉立案审理。
原告提出索赔1.6亿
去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重新审理此案。陈锦洪向法院呈交了全面审理的诉求和《行政赔偿请求书》。他提出:鉴于佛山市经委发出的免除原告职务的两个“通知”及派员插手经营兴业集团公司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亿多元。
,佛山中院判决认定佛山市经委于1994年5月作出的044号任免通知和1996年2月作出的027号免职通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但不予立案受理行政赔偿。
陈不服,再次上诉到省高院。这次广东高院作出终审,维持佛山中院撤消被告佛山市经委发出免除陈锦洪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的两个“通知”,但仍然不予受理陈锦洪提出行政赔偿之诉请。
原告表示将申请抗诉
原告代理人翁春辉律师和黄东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陈锦洪在重审中所提行政赔偿请求与原诉状中的赔偿请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截然不同。原赔偿请求被法院认定为民事赔偿,而现在的赔偿请求则属行政赔偿。陈锦洪不仅具有实体上的行政赔偿请求权,且其当庭提交了《行政赔偿请求书》,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上完全合法。陈锦洪表示,将提出申诉,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