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4-25
本站律师王思鲁所办案件的报道:
宪法不能被“供起来”中国青年报报道
中国青年报 2004-06-28 08:53:16
因索赔1.6亿元而轰动全国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由于不服广东省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原告陈锦洪依据刚通过的新宪法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向高院申请再审。
陈锦洪表示,十届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修宪决议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让他坚定了信心,因此决定将维权诉讼坚持到底。陈锦洪的再审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批准?如果再审他又能够得到怎样的结果?笔者并非法律专家,难以就此做出判断;但笔者对陈锦洪依据新宪法申请再审的行为感到钦佩,他的行为乃是宪政文明最直接与最朴素的体现。
对于宪政国家及其公民而言,宪政文明意味着宪法不是被当作神物“供起来”,而是实实在在体现在法律实践的细节之中。在宪政国家中,宪法应该有其广泛而直接的适用性;这种广泛而直接的适用性体现在两方面:一,宪法是每个公民为维护或增进自身权益的辩护理由;二,宪法应该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惟有如此,宪法才是“活的”。
无数的法律事实证明,适用于实践中的宪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宪法文本走入人类社会之初,人们的确习惯于将宪法当作"神物"供奉起来,并不直接适用。1803年,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麦迪逊为当时的美国总统)案中,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此案的判词中直接引用宪法规定,指出凡与宪法抵触的法律都无效。马歇尔通过这一判决将宪法从神坛上请了下来,真正赋予了宪法实在法的性质,使宪法第一次成为真正可以适用的法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此成为宪政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那时起,人们开始认识到,宪法的作用不在于高高在上供人膜拜,而在于走入法律实?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中国的宪政之路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但是数十年来,却没有直接适用的实践。1999年,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第一次打破了沉闷的现实,这位公民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为依据诉求司法机关为其讨还公道;2001年,最高法院在对齐玉苓案的批复中,对齐玉苓依宪维权行为做出了肯定,在事实上认同了法院引用宪法裁决的合理性。于是,自齐玉苓案之后,中国宪法走向直接适用前景开始越来越光明。
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就理应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武器,这是不容置疑的。而宪法能否司法化本是一个伪问题,因为一切法律都应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的依据,宪法作为法律理应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否则宪法就不能称其为法。因此,宪法的适用性是不应置疑的;宪政实践就应该是一个宪法得到广泛与直接适用的过程。刚刚闭幕的两会再次将宪政文明注入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而“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新波澜恰恰是公民宪政文明精神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