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之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7


主办: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

为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黄春秀 律师

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申请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依法接受上诉人柯某径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和代理人。申请人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对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做出的(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6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部分事实查明明显错误,控辩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分歧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偏信言词证据而回避实物证据,偏信有罪证据而回避无罪证据,既失偏颇、又失公平、更失公正,特请求贵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予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由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事实明显查明错误,二审阶段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实属必要。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如何参与作案、“伙同作案”查明事实不清,上诉人的“从犯”身份纯属杜撰。

首先,上诉人与“龅牙”等人素不相识,当晚在酒吧中也没有与“龅牙”等人交往,更未曾与“龅牙”等人一同离开酒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伙同“龅牙”作案的犯罪动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伙同”“龅牙”等人作案,并进而认定了上诉人的“从犯”身份,但对于为何伙同、如何伙同、及为何认定为“从犯”,一律用模糊的语词加以回避,并未运用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明。其认定“从犯”实为“比照从犯”,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疑是为了适应上诉人已被羁押一年五个月的结果。

再次,一审判决称查明“陈某练还在打斗发生时曾拉扯劝阻上诉人”,与证人证言极为不符,属于查明事实明显错误。二审对此必然加以重视,并对事实进行查明。本案显然已经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二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实为必要。

(二)一审判决所依赖的证明上诉人有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认定有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偏信言词证据而回避实物证据,偏信有罪证据而回避无罪证据,导致查明的事实不客观、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所依赖的证明上诉人有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本案没有任何物证能够证明上诉人有罪。一审判决据以证明上诉人有罪的只是言词证据,且这些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缺陷,有罪判决的作出的确令人匪夷所思。例如,全部证人对上诉人的辨认均有严重瑕疵;重要证人如罗某辑、吴某发的证言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与现场监控录像完全无法印证(而非一审判决说的“无法完全印证”);罗某辑、吴某发、陈某练侦查阶段的证言,均存在经过长时间之后记忆反倒越来越清晰,回忆起案发初期不清晰、不明确的各种细节的情形,极有可能是上诉人被批捕特别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相关证人对此进行的针对性很强的修正和补强。这些补强的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录像完全不符、错漏百出,反而证明了上诉人无罪。

其次,一审法院对证明上诉人无罪的事实未予查明。本案中,众多证人证明大塘烧鹅的所有员工及上诉人的朋友均未参与作案;大塘烧鹅的所有员工及上诉人的朋友中,至今仍然没有其他人涉嫌参与作案;众多证人证明上诉人去送女朋友已离开了案发现场;上诉人供述的其与蔡某军送女友回来,一同看到有人受伤倒地,并与蔡某军先后离开、回到宿舍的情节,与证人蔡某军、黄宏亮的证言完全一致,且与监控录像完全一致;上诉人出示了其当晚穿着的衣服实物及蔡某军的生活照相片,与认出其二人出现在监控录像上的穿着完全一致,录像中二人的身形、体态、发型等与现实完全一致……本案证明上诉人无罪的证据是如此的充分,然而,一审判决对该等证据一律予以回避、忽视,对证明上诉人无罪的事实未予查明,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什么样的“犯罪结果”查明事实不清。

要判决上诉人有罪,就必然要查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确认罗某辑、吴某发二人的证言,认定上诉人在打斗发生后才加入打斗,使用拳头参与殴打了被害人。事后的鉴定却表明,被害人所受之伤均是由锐器、刀刺而造成,没有任何拳头殴打造成的伤害。

因此,一审法院据以“确认”的上诉人“在打斗发生加入打斗”恰恰是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一审法院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罪,明显不充分。

因此,现有证据对于证明上诉人无罪是极其充分的,对于证明上诉人有罪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二、控辩双方观点分歧巨大,开庭审理十分必要

控方指控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并致两被害人重伤,但上诉人自始至终否认犯罪。上诉人经过侦查机关多次的讯问后,供词始终稳定如一,坚持没有作案,控辩双方的观点分歧巨大。

不仅如此,控辩双方对于本案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对象的分歧更为严重。例如:忠实记录案件经过的可印证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监控录像能否予以充分采信;能够印证监控录像内容的上诉人衣服、辩方证人生活照等物证能否予以采信;控方前后矛盾、彼此矛盾的与现场录像极为不符的证人证言应否予以采信;参与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保安之证人身份是否合法及当庭辨认是否合法;在仅有证人证言、没有任何物证证明能否定罪,疑罪从无的制度能否落实;指认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犯罪结果,司法机关能否惩治真正的凶手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控辩双方分歧过于巨大,若二审未经公开开庭依法进行审理,未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未经控辩双方对极具分歧的事项进行细致分析和深入论证,判决的结果势必难以服众,势必徒增疑惑,势必引起各方人员的抵抗情绪,甚至为长期的申诉上访埋下祸根,为缔造和谐社会设置障碍。

三、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能顺应社会监督的要求

本案发生后,引起了舆论和媒体极大的关注,媒体对本案的反应始终非常敏感,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度也很高。在此意义上而言,若二审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能够查明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主动引导舆论、解除公众疑惑、巩固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避免社会舆论因不公开审理而带来的妄加猜测,提升司法能动性并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顺应社会监督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认犯罪的疑点重重,是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个案。本案唯有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才能厘清脉络,才能还原真相,才能明辨是非,才能接受监督,才能得到上诉人、受害人的信服。

为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意见,敦请参考,并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律师:黄春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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