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17
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
主办:王思鲁律师、黄春秀律师
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致: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
关于现正由贵局补充侦查的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人作为柯某径的代理律师,从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以下关联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与证明柯某径有罪还是无罪存在重大关系:
即:2011年7月5日在荷里活东卡1座位的其他男子,特别是“爆牙男”,和在宋森林及柯某径等人来卡1座位前已经坐在卡1座位的其他人。
按案卷证据记录,多人指称当晚在卡1座位的男子作案,而在宋某立及柯某径等人来到卡1座位前,该座位已有几位男子且后来这些男子也使用该座位,然而,卷宗内没有对该等人员的调查证据。按荷里活东夜总会业务主任加改英陈述,当晚其接到一男子的电话订位,这男子当晚10点多带着5名男子到来卡1座,因此,应有线索可查到该等男子。
恳请贵分局依法全面取证,确保将犯罪的人绳之于法,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日期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