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虐童?为何受伤的总是孩子?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4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据新华网报道,针对网上流传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园区存在猥亵、针扎幼儿,给幼儿喂食、注射不明药物等行为的情况,记者23日从北京市公安机关了解到,22日已接到家长报案,北京警方正在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目前涉事老师和保育员已暂时停职,配合警方调查。

Screenshot_2017-11-24-21-34-51-979_WPS文字.png

真相究竟如何?相信北京警方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在事情真相真正浮出水面之前,我们姑且抛开单独的个案,主要讨论:教师虐童、猥亵儿童现象为何在我们国家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代价低,现行法律震慑力不足

关于教师虐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根据法条规定,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务中,对于教师虐童案件,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发生的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针刺多名孩子案件宣判,判决4名被告教师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2年10个月不等。

关于教师猥亵儿童,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除非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特别情节,否则一般构成猥亵儿童罪,只按该条的第一款“从重”量刑。那么对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如何认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如果造成儿童伤害或者死亡,《意见》还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两个罪名,但在故意伤害罪中,要适用死刑,必须满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前提条件。实务中,就教师猥亵儿童行为很难达到“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因此,适用死刑的几率不大,从笔者搜索的案例来看,同类型的判例猥亵者最重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1年【判决书:(2016)川0823刑初117号】综上而言,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刑法上共规定有三种量刑幅度。如果只是一般的猥亵儿童行为,法理上顶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特别情节,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存在轻伤以上的后果,猥亵者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可能相对更重但低于死刑的刑罚。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目前刑法对于虐待儿童行为量刑过低,在猥亵儿童罪方面缺乏类似“被害人人数”、“猥亵行为造成的心理创伤”等加重情形的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猥亵者的侥幸心理。我们的文化向来主张乱世用重典,虽说现在处于太平盛世,但一系列幼童受伤害的新闻表明在幼教“世界”早已劣迹斑斑,如果在处罚上不予以重视,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调查取证难度大,脱罪几率高

“其实这个故事很简单,用两三句话就可以讲完,很直观、很直白、很残忍的两三句话把它讲完,那就是有一个老师,常年利用他的职权,在诱导、性虐待女学生。”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幼年遭老师诱奸患上抑郁症,在婚后选择自杀,这是她选择自杀之前接受采访时才说出来的一段话。

教师虐童、猥亵儿童的行为隐蔽性极强,给警方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挑战。首先,小孩子对这个社会缺少认知,他们并不清楚猥亵者正在进行多么龌蹉下作的行为,其次,就算小孩子感到不舒服,在“叔叔光溜溜,童童也光溜溜”式的连哄带骗以及罚站打针的威胁恐吓下,幼童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敢吱声。勇敢如林亦含,也是长大了才敢坦然道出真相。孩子不说,家长无从得知,很难在第一时间带孩子去验伤,及时固定证据。由于大部门幼儿园或者小学并没有设置监控录像,警方在事后也很难取得还原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材料。综合各种因素,我们不难发现这个类型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在此之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零口供、零客观证据的强制猥亵判例,也正好从反面上证实了这个结论(《刑事审判参考》[第986号]林求平猥亵儿童案)

正是因为这样,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下,猥亵者脱罪存在很大的可能性。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极有必要加强对幼教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使我们的孩子能生活在阳光下,成长在幸福中。

三、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

在我国,对于幼教的准入门槛很低,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根据智谷趋势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拥有幼教资格证的在职教师占比为61%,持非幼教教师资格证的占比为17%,无证教师占比则达到22%。反观美国,无论公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幼儿园教师都必须持证上岗,甚至要求要有学士学位或副学士学位。笔者并非学位主义论者,只是认为在培养祖国花朵的伟大事业上不能如此草率,如果没有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并且不让其形同虚设,那么,在以后的学前教育中,我们很难保证自己的孩子遇到的都是什么人。

在风波过后,作为旁观者,如果我们要做的不应该只是“呐喊”,而更应该沉下心来思考怎样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无论是修改法律加强处罚还是改善制度加强监管,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坚定不移地将法律和制度落实到实处,还孩子一个纯真的童年。

阅读量:7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