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评选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会员奖项评选工作。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等程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佳博律师、马泽恩律师承办的“张某某非法经营案”荣获业务成果奖三等奖。

业务成果奖授予在律师业务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业务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会员,是广州律师行业权威年度荣誉。
本次获奖,既是对两位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广强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的又一见证。
一、公诉建议量刑五年三个月,当事人已被批捕羁押
2023年9月,张某某、马某某因涉嫌为淘宝、天猫商家提供有偿刷单、虚假评论服务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实,2023年3月至9月期间,二人组织刷单十万余单,获利七十万余元。公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 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三个月。
此时,两名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羁押数月。
二、抓住“非法经营”与“虚假广告”的根本分歧
黄佳博律师、马泽恩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敏锐捕捉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罪名定性。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两位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对罪名定性提出根本性质疑。
辩护人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一)法益层面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专营专卖制度,而刷单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不可能通过任何渠道获得经营许可,以违反经营许可规定对其进行评价偏离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
(二)司法解释体系层面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发布于2013年,主要针对“删帖”“发帖”等行为,电商领域的刷单炒信与其社会危害性存在本质区别。从立法体系比较来看,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三年,而提供刷单好评服务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更小,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在五年以上,明显不合理。
(三)类案检索层面
两位律师系统收集了浙江余姚、福建莆田、湖南长沙等多地法院的同类案件判决,上述案件均将类似的“刷单炒信”行为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其中浙江余姚一案,涉案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3.51亿元、非法获利2100余万元,11名被告人均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类案应当作为裁判的参考。
三、批捕四月后成功取保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
尽管案件已批捕,两位律师仍及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围绕定性争议和数额认定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论述。经多次沟通并在家属退赃后,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两名当事人全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被逮捕数月后重获自由,这在司法实践中殊为不易。
(二)庭审辩护:法理结合,说服法庭
案件庭审中,两位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案卷、援引类案及法律依据,强化定性分歧。最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
“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经营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但‘刷单炒信’作为违法行为不可能取得政府许可,故以违反经营许可规定对其进行评价偏离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刷单行为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四、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刑期骤减四年
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三个月降至一年三个月,减少整整四年。



五、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依然大有可为
本案的辩护成功,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了罪名定性的争议空间。在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辩护人仍然可以依法基于独立辩护权就罪名定性提出异议。
这一策略的成功,得益于三个方面的扎实工作:
第一,深挖法律规范的本质差异。辩护人没有停留在“刷单是违法行为”的层面,而是深入剖析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与刷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之间的本质区别,从法理层面为变更罪名奠定基础。
第二,注重司法解释的体系解释。通过对2013年《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与2019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司法解释》的纵向比较,揭示了套用旧司法解释处理新型电商行为所导致的量刑失衡问题。
第三,充分利用类案检索制度。系统收集全国各地法院的类案判决,为法院“同案同判”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六、结语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量刑的轻重,更在于定性的精准。
两位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扎实的法律论证、充分的类案检索和持续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广强刑辩团队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