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币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2


持有、使用假币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位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持有,是将假币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支配范围内。使用,是将假币冒充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至于假币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在所不问。使用假币用于合法用途,如交学费、赠与他人、日常生活消费等成立此罪;使用假币用于非法用途,如支付赌债、嫖资、购买毒品及支付走私款也成立此罪。

1、关于持有、使用的行为

持有要求行为人对假币具有支配的能力,具体表现为:(1)直接持有:如将假币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即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放置于隐匿地点;(2)间接持有,如行为人将假币交由其他不知情的人保管,虽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持有行为,但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控制支配力。

使用假币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换言之,如对方知道行为人使用的是假币并与之交易,则行为人不构成使用假币。

2、关于伪造的货币

(1)伪造的货币指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即使该种货币不能在中国兑换及流通,也构成此罪。伪造是指仿照真币,即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真币。如果伪造的货币外形过于夸张,凭借肉眼一眼就能识别出是假币的,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币。换言之,对于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注意或者采取专业设备才能检测出来。

(2)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把伪造的货币和变造的货币都归属于假币,但是在刑法意义上伪造的货币和变造的货币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刑法上的假币仅仅指的是伪造的货币。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货币管理制度。

(四)故意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持有、使用假币的故意。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与非罪

1.行为人是否对真币进行了仿制?如果假币是并非仿造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只是在某部分相似,普通人可以凭借肉眼察觉到是假币的,如将“毛泽东头像”换成“玉皇大帝的头像”,则不构成本罪。公安一般会委托人民银行对是否符合人民币特征进行鉴定。

2.持有伪造的假币的数额,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行为人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持有、使用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因为误收他人的假币,但自己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持有、使用的是假币,即使假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能认定本罪。但是当行为人事后知道是假币后还继续持有、使用的,只要数额较大,则构成本罪。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与彼罪

行为人在伪造货币,购买、运输假币后必然会有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持有、使用行为就变成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数罪并罚或者根据牵连犯、吸收犯的原理只定一罪。使用假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来定罪量刑。

1、持有、使用假币罪与伪造假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在客观行为上。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的行为。而伪造假币罪的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伪造的行为。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2、持有、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在客观行为上。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的行为。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得客观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只认定为购买假币罪一罪并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3、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在客观行为、客体、主观要件上。使用伪造的货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的行为,危害的客体是货币管理制度,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诈骗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当使用假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来定罪量刑。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  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52号])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号)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关于假币犯罪

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  法释[2000]26号)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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