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除必须提供购进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外,还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户外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银行开具的出口货物收汇单,以备税务机关核对。凡行为人徇私舞弊,对明知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仍然违背事实,在报关单上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以致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二)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 后者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一种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特殊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 与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通过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主动帮助他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达到定罪标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构成, 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同时,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贿赂,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该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一立案标准的理解。
如果收受贿赂、索贿的数额达不到受贿罪的起刑数额标准,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对行为人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定罪处罚,收受贿赂、索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果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的,符合牵连犯的理论,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外,从一重罪处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