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辩律师为视角对监察法的解读(八)

办案律师/作者: 贾慧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3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农村两委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按语:本文是对监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的内容以辩护律师的视角所作的解读,本文是本人对监察法以辩护律师的为视角进行解读的最后一篇文字。本文讲解条文是从第六十二条到第六十九条,共计八条。监察法是替代行政监察法且位阶又高于行政监察法的法律,这是由国家目前面临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所决定的。立法变革反映了社会民众的呼声,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反腐败的需求。

一、本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共有七条。本章是对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任何法律,均须规定“法律责任”一章,如果一部法律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或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此部法律便不能说是完善的法律,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即是为贯彻之目的。严格来讲,监察法是一部特殊法,并非普通法。在《监察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责任存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监察责任三种。“法律责任”一章中均采取列举方式对违反监察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对监察机关的决定和建议不执行或不采纳的责任,此责任并非彼法律责任。监察机关的决定或建议并不一定正确,当然监察机关作为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机关,其决定或建议一般具有权威性,相关机关应当予以执行或采纳;当然,对于监察机关的不正确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相关机关事后是可以通过组织关系逐级向上级反映。

(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处的有关人员一般指的是除了被调查人之外的相关人员,一般均负有向监察机关提供证据之义务,此类行为一般涉嫌伪证产生之违法及犯罪。对于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的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该行为即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程序应当是由监察机关出具相关处理意见,将该案件的相关证据移交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1、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2、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关于报复陷害与诬告陷害的的相关规定。

第一、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为衔接刑法的规定。

第二、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此为衔接刑法的规定。

(四)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察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法律条文乃是规范监察人员严格依据监察法办案的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此条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违法犯罪应当归口由谁来进行法律处置可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目前尚无定论,这个问题需要将来制定监察法之解释来完善。靠自身纠错机制,远远不能保证所办理的监察案件的质量,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难以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发挥到极致。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1、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3、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4、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5、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6、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7、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8、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9、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是,不管任何人,只要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该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国家赔偿的规定。

第一、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仅仅是将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产生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监察法的此项规定是将监察行为亦纳入国家赔偿之范围,可见,监察行为产生的赔偿独立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需要对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

第二、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此处的规定并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均采取了列举方式进行了立法。

二、该法第九章附则共计两条,一条是对军队和武警的监察规定,一条是本法的生效日期与行政监察法废止的规定。

(一)军队和武警中的腐败关系到国家安全。由目前已查处的军队和武警的腐败案件可见,级别与数额触目惊心,但由于军队和武警的特殊性,需要由中央军委根据军队和武警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然而,军队或武警与地方官员共同实施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在此应明确规定,该案件应归军队监察委或武警监察委进行管辖。

(二)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监察法生效。由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的规定可见,监察法取代了行政监察法,但其法律位阶又高于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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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

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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