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案周伯云等人最终会如何定罪量刑

办案律师/作者: 张建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2


张建飞: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刑事部主任,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2018年4月16日,我们在《善林金融案周伯云为何投案自首》一文中分析认为,本案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较大。我们作出上述判断的逻辑前提是:一、周伯云有经济能力,他身边可能会有优秀的法律智囊团队;二、周伯云选择主动投案自首,可能是智囊团策划的结果;三、法律智囊团策划自首的逻辑是,他们判断本案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本案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自首的实际意义不大。


2018年4月24日,上海公安局官微@警民直通车-上海头条文章显示,善林金融案周伯云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由此来看,我们之前的判断基本上是准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头条文章措辞鲜明地使用了诸如“并无盈利能力”、“任意使用”、“借新还旧”、“庞氏骗局”等字眼。这些措辞使得我们对之前的定性判断产生了疑虑,本案最终是否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呢?接下来,我们来分析看看这四个词究竟意味着什么。



“并无盈利能力”

试想,一个没有盈利能力的金融企业如何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和利息呢?

“任意使用”

重点不在“使用”,而在“任意”,这个词透漏了善林金融周伯云等公司高层可能并没有要实现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的承诺。

“借新还旧”

试想,公司为什么借新还旧?是不是不借新就不能还旧?

“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


透过上述四个词,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倾向于认定周伯云等人及善林金融公司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款项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是本案定性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上海公安很有可能会往集资诈骗的方向办案取证。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如此,检方为什么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究竟是什么关系?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处理重大复杂、有争议的案件时,因侦查初期收集的证据有限,为了确保批准逮捕决定的正确性,往往会以涉嫌的相关轻罪批捕。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更多证据被搜集,不排除办案机关后续会变更重罪起诉、审判。在非法集资类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往往交织在一起,在认定罪名时常有争议,争议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清晰地表示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公式来说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具体到善林金融案,现阶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有可能是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周伯云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推进,一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伯云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周伯云等人的定性可能随时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那么定性的改变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还可以判处死刑)。以周伯云为例,其涉案金额高达600多亿,若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最高刑期不过10年,因其有自首情节,如能辅之以退赔等其他从轻情节,则量刑可能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甚至可能降至3到5年;若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即便周伯云已经自首,其刑期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也非常有限,笔者认为,最终量刑也应该不会低于15年。


可见,不同的定性对涉案人员的量刑结果影响巨大。周伯云如此,善林金融其他涉案员工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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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业刑事风险防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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