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周伯云自首后,警方会做哪些工作?

办案律师/作者: 张建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9


张建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融刑事部主任,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解读善林案之二

题记:

2018年4月11日23:04,写于上海市

2018年4月11日11:0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浦东 ”发布了一则案情通报信息: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而“周某某”就是善林金融的老板周伯云。

媒体界、金融界及法律界对此案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笔者也不例外。作为一名金融刑事律师,笔者将从善林金融的基本情况、周伯云所涉违法犯罪性质及周伯云为何选择自首(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行动(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二);案发的原因、案涉相关人员应如何应对(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三)等视角对本案进行多维解读,但求为公众提供一个了解本案的专业法律视角。

本文系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系列(二)

浦东公安官微透露的法律信息是,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程序已经启动,并且已经对周伯云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接下来笔者将根据上述公开信息,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进一步对“立案侦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等公安侦查阶段工作进行解读然后分析预测“公安机关下一步可能会怎么做”,以回应公众对本案的关注。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和侦查都是规范的法律用语,立案的目的是为了启动侦查措施,侦查的目的是搜集证据,进而服务于起诉和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立案,另一种是对事立案。

具体到本案,如果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周伯云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然后决定立案,就是典型的对人立案;

如果是先出现兑付危机,投资者举报控告善林金融和周伯云,而后周伯云投案自首,则是对事立案。

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尚无法确认是哪种情况。

但是从非法集资类型案件的一般发案规律来看,多是先出现兑付危机,而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即对事立案

立案的基本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操作层面上,立案需要公安(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字批准,且实践中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的情况较多,而普通民警没有决定立案的权力。

也就是说,善林金融周伯云涉嫌犯罪一案,办案的经侦民警,乃至经侦支队的领导也没有决定立案的权力,只有浦东公安分局的局长或者副局长才能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只有先立案,公安机关方能取得侦查取证的权力。

侦查取证可采取的措施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调查取证、扣押财物、查封房产、冻结银行等金融账户。

媒体所报道的善林金融总部被警方“封禁”,其实就是警方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但是,媒体的用词是不准确的,标准的法律用语应当是“查封”。当然,侦查手段措施还包括很多,限于保密要求,本文就不一一详细介绍。

正如浦东公安官微所说“已经立案侦查”,说明案件已经启动了上述某种或者某几种侦查措施。

侦查的最终目的在于服务诉讼。侦查权的本质,是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行限制的权力。侦查的过程,则表现为依法限制乃至牺牲相关人员的部分权利。

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公安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刑事)、逮捕。

每种强制措施的实施,都对应一定的法律适用条件。公安机关选择适用具体强制措施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而定。上述四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程度依次递增。

具体到本案,目前公安机关并未公布所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目前最有可能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两者相比较而言,采取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更大

为什么这么说呢?

这是由案件的性质和进展程度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上述条文所述先行拘留,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刑事拘留。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事实时,最常采取的措施就是刑事拘留。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相对较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限制程度较高,有利于于后续侦查工作的跟进。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刑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较轻的刑事案件中社会危险性较小或者有严重疾病或者处在怀孕、哺乳婴儿期间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措施,羁押时间长,对证据的要求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刚开始抓人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都不是逮捕。

监视居住,类似于取保候审,系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情况的非羁押措施。但实践中由于这种措施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首选这种措施。

具体到善林金融周伯云一案,案件刚刚立案,收集到的证据有限,首先排除逮捕措施。

因本案涉案金额多,影响力大,未来可能还会有其他涉案人员(如存在共犯或者构成单位犯罪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能性也不大。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公安机关对周伯云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是,为什么说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最大呢?

这是因为侦查程序刚刚启动,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会增加侦查办案部门搜集证据工作的难度,相关涉案人员亦有可能逃窜,众多投资者也可能会因为未羁押周伯云而产生不稳定的情绪。

综上,笔者认为:浦东公安最有可能对周伯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种选择是恰当而且合适的。

三、浦东公安分局下一步会怎么做



由公开信息可知,本案系处于立案侦查阶段,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法定职责,就是搜集尽可能充分的证据,而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定案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八种证据。结合我们经办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经验,该类案件一般包括:

投资者登记表、投资借款合同、公司财务报表、相关人员口供、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对于本类案件证据种类的判断,所需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查询。

至于浦东公安分局未来如何取证,本文不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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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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