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案周伯云为何投案自首(附善林信用报告)

办案律师/作者: 张建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6


张建飞: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刑事部主任,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题记:

2018年4月11日11:0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浦东 ”发布了一则案情通报信息: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webp.jpg

而“周某某”就是善林金融的老板周伯云。

 2.webp.jpg

媒体界、金融界及法律界对此案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笔者也不例外。作为一名金融刑事律师,笔者将从善林金融的基本情况、周伯云所涉违法犯罪性质及周伯云为何选择自首(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行动(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二);案发的原因、案涉相关人员应如何应对(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三)等视角对本案进行多维解读,但求为公众提供一个了解本案的专业法律视角。

 

善林金融周伯云案解读(一)

 

一、善林金融的基本情况

 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底,注册地在上海自贸区,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唯一股东是自然人、公司董事长周伯云。

善林金融以线下理财起家,截止被查封前,该公司相继成立了众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和关联企业,形成一个庞大的集团体系。

(善林金融基础信用报告下载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v1BeME27Jr0ii5AIhTrAGQ 密码:sfdk)

3.webp.jpg

2018年4月10日11时左右,上海经侦来到善林金融总部,先后控制了人事部、会议室、高管室等。同时禁止员工使用手机和电脑,并带走了相关人事、技术等资料。10日晚6时许,民警将公司员工解散,并告知善林金融总部从2018年4月11日起将会被封禁,让员工回家等待进一步通知。

 

二、周伯云“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

 1.为什么是“涉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先介入侦查,对相关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就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而犯罪事实最终应由法院判决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一律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均是涉嫌***罪,而不是犯了***罪。相对应的是,此时行为人的法律称呼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具体到本案,则可以称呼周伯云为“犯罪嫌疑人”。


 2.“违法犯罪”,究竟是什么罪?

(1)非法集资犯罪

2014年以来,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大,金融行业违法犯罪的消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E租宝、中晋、钱宝网这样的知名企业。本案善林金融的业务类型主要是资金存贷业务,是典型的P2P公司,而P2P金融企业基于其业务类型,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就是非法集资犯罪。

虽浦东公安分局尚未公布周伯云涉嫌的具体罪名,但笔者结合多年刑事司法经验判断,周伯云不出意外亦应是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究竟是什么?

近几年由于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尤其在上海这个金融中心,多数民众对非法集资已不陌生。但是,对非法集资犯罪有着清晰认识的人并不多,包括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非法集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它是一类行为的总称,该类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中明确了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还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不太常见的罪名。

(2)周伯云涉嫌具体犯罪是什么?

笔者认为,周伯云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是集资诈骗罪。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初期,多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初步定性,然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这两个罪名经常交织在一起,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了一项“诈骗”属性,用专业刑法用语来表达就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浦东公安在初步侦查时,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伯云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保守起见一般会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待后续侦查工作跟进,若有新的证据证明周伯云对投资者的投资款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会变更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

笔者以为,善林金融案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囿于行文需要,具体内容将在下文关于“投案自首”的段落中进行阐述。

 

3.是周伯云个人涉嫌犯罪还是善林金融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能定罪。浦东公安分局官微显示,目前仅周伯云个人涉嫌犯罪。

2015年至今,笔者参与办理过多起重大非法集资类案件,多数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考虑到本案与之前经办的案件有诸多相似,善林金融一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结合前文分析,本案最有可能涉嫌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且《刑法》分则已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两项罪名,可见本案已具备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法条基础。

 那么浦东公安分局为什么只公布周伯云个人涉嫌犯罪呢?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常见,侦查机关先以单位涉嫌犯罪定性的案件少之又少。《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前期,收集的证据较少,认定为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有时候争议非常大。先以个人涉嫌犯罪来定性,即便最后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刑事处罚,这种做法对侦查机关来说风险较小。

 反之,若先以涉嫌单位犯罪来定性,因单位犯罪的打击面比个人犯罪的打击面要广,若案件在检法阶段变更犯罪主体,一方面会显得公安机关办案不够谨慎,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能要承担错误执法的风险。

所以,不能因为前期浦东公安分局公布的是周伯云个人涉嫌犯罪,就认为善林金融未来不会构成犯罪。

 

三、周伯云为何选择投案自首?

年前,南京钱宝网的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投案自首,周伯云这次也选择了投案自首。为什么?是巧合吗?

当然不是!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量刑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自首减轻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一档3年以下,一档是3-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挡,分别是: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或者无期。

我们做个粗略的量刑计算,自首的原因便不言自明。

 4.webp.jpg

 假设周伯云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10亿(实际上可能更多),则周伯云的法定刑应当是在10年以上或者无期这一档,且很有可能基准刑就是无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认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实际宣告的刑期也要在10年左右。也就是说,自周伯云被抓那天起算,他要在看守所和监狱呆上10年,自首的实践意义并不大。

 倘若周伯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况则大有不同。同样假设涉案金额为10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是3-10年,最不济的情况是因金额巨大基准刑达到最高刑10年。这种情况下,只要周伯云被认定为自首,辅之以其他必要措施,根据减轻处罚规则,法院判决宣告的刑期就有可能在3年以下,甚至还有机会适用缓刑。即便自首适用从轻处罚,刑期也有可能降至3年左右。羁押时间不长,人脉和资源俱在,东山再起指日可待。

 基于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综合前文分析,周伯云最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正因为此,笔者大胆揣测,自首是周伯云的法律智囊精心策划后的最佳选择。

 

周伯云如此,南京钱宝网的张小雷也不例外。

(未完待续,更多精彩见善林金融周伯云案系列之二、之三)

(声明:本文所有观点,均系笔者基于公开信息和实践经验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与案情发展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转载请联系笔者获得授权。)

 

阅读量:25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张建飞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业刑事风险防范律师
证件号:13101201310678216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