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司法权威下贾敬龙生与死的理由

办案律师/作者: 戴剑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30


戴剑敏:莞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核心成员

根据媒体的报道:2016年11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会见。

就贾敬龙故意杀人一案,贾敬龙该不该杀,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有非常巨大的分歧。很多法学教授、学者纷纷发文。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邱兴隆教授的《生与死的天下上——关于贾敬龙案的一个仅限于法律视角的系统评说》、车浩教授《贾敬龙该不该杀?要不要杀》以及我的好友朱国平检察官的《贾敬龙案:逻辑的精致度与说服力》等等。该不该杀是一个问题,如何作出一个该杀的判决又是另一个问题,这些独特的视角,恰恰说明了我国当前法律形成与运行的粗糙与非理性。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旗帜鲜明地反对对贾敬龙的死刑立即执行,涉及的理由,上述学者们都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当然支持对贾敬龙死刑的理由中有很多,比如最高法刑三庭的负责人提到的:1.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大;2.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3.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4.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5.无自首,无被害人过错等等。但是仔细一推敲,这些理由是否成立,也真是值得怀疑。就1.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理由,我想最近反腐查出的那些高级领导,哪个主观恶性不大,哪个行为不是令人惊悚?2.所谓在春节期间杀人,也能作为支持死刑的理由,这个理由来源于哪部法律,至今真没有查到!

尽管如此,这些理由也均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论述,起码从表面上值得尊重。但是最近听到一种支持该杀的理由,非常令人震惊,竟然有很多法曹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了核准执行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决定,为了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必须执行!

这些法曹的观点,令人想起战国时期关于“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的争论。这个争论的背后,其实就是个人权利实质探讨。

“杨朱一派主张“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这不是说该不该“为”的问题,因为文明社会里总是赞成个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所以,这里的问题在于谁有权力做出“拔一毛”的决定。秦晖教授打趣说,“我的一毛我做主”,是杨朱的坚守,表明杨朱在权利问题上主张个人本位。

而墨家则主张“兼爱”、“利天下”,要求个人做出牺牲,这容易演变为“多数暴政”或者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个人权利。

儒家,与杨、墨都不同,儒家强调的是支配此“一毛”之权利不在个人,但亦不在君国,而在父母——实即在家或家族之类的小共同体,是一种家族或小共同体本位的权利观念。此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孟子才会认为杨近墨远。”

“如果能够假设法家在此讨论中有结论的话,那么法家肯定会说“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应该由皇上说了算。皇上说为就为,皇上就不为就不为。在皇上面临,没有私有财产,甚至人身权利之说。”

在今天,关于“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任何具有法治思维的人都会说,为不为在于自已自愿,强迫他人为与强迫他不为,均违反法治精神。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处分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这是法律人的基本思维。

但是问题一复杂,这些法曹的脑子就乱了!

“为了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做出了核准执行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决定下,必须执行!”

很多法曹以这种理由来支持死刑的立即执行,就回到了“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与不为”中,强迫他人为权威献身是否正当的争论。

如果说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能够换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无上权威,那么做为一名公民,是否可以以此理由来支持对贾敬龙的死刑立即执行呢?更何况还做不到!

姑且不讨论此处贾敬龙是不是具有死刑立即执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当我们支持这个观点,要求他人的生命来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进行牺牲,这个理由具有法治精神吗?

当代法治精神中,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信仰自由,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常识。任何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更无权处分他人的生命、自由。当一群法曹们认为贾敬龙该死,该死的理由是为了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时,我想,这些法曹们已经没有了法治精神,这些法曹人不再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几千年前关于“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时,尚有杨朱说“为不为”需要人的自由处分,这些人的法律素养完全不如几千年前的学者们。

当我们冷眼呼吁别人的牺牲为所谓的“法治”走向正途时,也许,明天我们就成为了“法治”走向正途的牺牲品。法治的进步决不以公民的牺牲为代价换取。个体服众集体、个体服从权力的观点,完全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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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剑敏

传销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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