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律师:金融凭证诈骗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22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罪名确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故该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金融凭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二)客观方面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金融凭证诈骗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过失不能成立该罪。

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所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或者虽然明知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二)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及其使用所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在金融活动中使用但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在金融活动中使用而非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本罪。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有所不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另外,金融凭证诈骗罪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诈骗罪可以发生在非金融活动中。

3.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单位有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同时符合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依金融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

1. 诈骗的金融道具不同。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2. 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3. 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人处于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具体如下:

1. 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 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 根据本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12.11 法释[1997]9号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05.07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2.07.02 粤高法(2002)87号

18.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信用证诈骗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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