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综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朱洁清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则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共有8个罪名,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具体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仍积极追求该结果,主观过失不构成犯罪。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假冒、非法制作、非法出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根据客观表现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部分常见的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具体如下表: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附: 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一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10.0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08.1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02.26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1)3号 2011.01.10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10.03.02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2007.04.05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4)19号 2004.12.08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199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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