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重在心系客户,全凭实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9-28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 张元龙 

前次,在微信圈里面看到了,陈兴良教授写的一篇文章《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里面内容从四起案件谈到了被告人因冤屈多年,是留有余地之判决,“真凶再现”或“死者归来”最终得以平反,没有丧命黄泉,而每宗案件诉讼过程,总有被告人、家属在申冤,律师提出质疑与无罪意见,却总未被采信。其中,陈教授提出了如果我们的法治不从理念、制度、操作等多个层面对冤案加以防范,冤案其实离我们并不远,“打折”之判决,留有余地之判决仍为常用之手法。笔者,在思考,侦、控、审因职能分工不同,担负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中起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和作用。而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部门职能时,首先是“打击犯罪”词在先,“保障人权”词在后,虽是这微小之词先后,蕴含的制度框架组织设置上,却体现了重心不同。司法实务当中,侦、控、审有着天然联系,目标一致“打击犯罪”,在“防范”上,往往谁也不愿首个提出“捅破”。这样下,辩护人地位和角色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上,有效刑事辩护是何等的重要。

一、辩护人主观需高度重视

新刑诉法,将“辩护人”之地位和称谓,提前到侦查阶段,意在将“辩护人”由原审查起诉提前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唤起,让律师大胆的作出有效辩护。然而,这时,是无法阅卷,全凭律师之会见,与自己高超专业技能,对案件、证据之推理和“猜”、揣摩操守下单,即便这样高超,也是“无米“之炊。为了确保辩护质量和成效“虎口夺人”,辩护人:1、最有力之办法就是“调查取证”。享有同于又次于侦查部门相同的调查权利,虽然不能等同,但也是辩护人此时做出显有成效,防范冤假错案辩护之最有效手段。据此,辩护人为案件之取保、不捕和撤案,争分夺秒,抢救犯罪嫌疑人,这些,全凭辩护人之主观“无冤”思维。2、调查取证不是无约制。《刑法》第306条仍未废止,调查取证不是无限度进行,制约条款《刑法》306条照样适用,在这样之境界下,无疑辩护人是夹缝中下手笔、求生存。这就需要考验辩护人之技能之高超,高手才能剑走偏锋,没有“金刚钻”的功能是做不了瓷器活。3、制度设置下,要求辩护人务必是全神贯注的。辩护人是全职能的,花大力气、大功夫来参与一宗案件之辩护工作。主观是高度重视和贯穿始终的,一宗案件在你手上时,你是否真正能够将冤案截住,是否真正能为别人平反。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器运转下,你能否通过自己努力叫停住,从而有效的防止的冤、错案的发生。这将是你作为辩护人之无限荣耀所在。例如:广东[广强]刑辩团队、广东[登润]刑辩团队、,就是市场定位接受“有一定理据”之刑案,要求上门之客户和到手之案件,是需有一定理据,而且,多是别人做不了的,一定程度上有“冤假错案”成分,这些案件委托之操守,就需要辩护人是全神贯注之操守的。

二、心怀客户,战略布局

律师天然就是私权利的代表,如果律师不能代表私权利,面对有着强大组织机构框架和强大财力支撑、以及强大宣传功能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发声更显得苍白无力,显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世界上发达国家法治制度设置上,律师就是私权利的代表,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防止公权膨胀导致对民众造成之重大伤害。律师是代表私权利,在具体到个案当中,就是需要心怀客户。1、辩护思路一定程度来于嫌疑人。笔者此前参与一起关于“如何寻找无罪辩护之辩点”的线上讲座,点评时提到了,辩护人要做出有成效之无罪辩护,需做到三个“合一”,即辩护人与嫌疑人合一、辩护人与家属合一、辩护人与案卷合一。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亲身经历者,没有谁比他更清楚自己是否参与和不参与,参与之程度深浅,是否被冤枉,证据取得程度是否合法等。辩护人通过会见,建立与嫌疑人之间的信任,能够完全读懂嫌疑人,让嫌疑人也读懂辩护人,是需要花大量功夫和时间的。2、嫌疑人之家属最了解嫌疑人。从小与嫌疑人一同生活,是最了解其生理、生活状态,与嫌疑人最亲近,也是最急切需解救嫌疑人的人。亲属通常最接近寻找案件真相,扎根基层,能反映辩护人不能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因此,我们在拟定辩护思路时,除了自身对案件的判断,综合运用和操守外,需尊重当事人之意见,甚至当事人的意见,也就是辩护思路之中起主轴作用(至于涉及刑法306条问题,是另外主题,笔者这里不作阐述)。3、信息化下零距离。作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民众关注程度较高律师,我们辩护人信息是公开了,裸体化的,百度、手机APP、微信等,办理案件时,家属与辩护人之信息是随时互通的。这样,辩护人的工作、出行和动向往往也是公开的,笔者需要说明的是,你一年办理的案件量决定了你的辩护质量和成效,以及收费。例如,[登润]办理有一定理据的刑案,要求每位律师年办理案件量为6-10宗,其中每宗收费均在10万至60万,甚至更高。这样,作为一家专业型所,你的工作做什么是公开的,是可以判断出来,你对案件的付出程度也是可以衡量的。因此,可以说信息化下,律师作为社会服务型公众人物是裸体的,不存在隐瞒。

三、打的实战,无忽悠空间

一宗案件,辩护人在操守上,何时需要调查取证,侦查部门证取到何种程度、案件进展如何,如何对案件操守,排除对已不利之证据,建立自己有利之辩点。就有如一盘棋,又如太极之无形,其中之战略、战术和操守,全凭多年积累专业功底、过硬的真功夫,全都在掌握之中。自己的心跟客户的心,嫌疑人的心都在一条线上,是灵动的。所以说高度负责的案子,才可能是辩出成功之基础。

1、具体到个案中,辩护人之付出多少,与案件成功率几乎成正比。个案中,付出较多,付出质量高,收费也较高,但相应的成功率也较高。例如:病人求医,如果伤风感冒通常去卫生站或门诊部了,来到你专业所的都是都是有一定理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定程度是“冤错”案。如果你没有超乎一般的攻坚操守,无金刚钻之技能和技艺,是打不赢这类官司的。也正因为这样,建立起我们的市场风格,就是上门的客户,他自己心里已有了一定定位,挑选适合他们的律师。上门来即市场来的,就是冲着你是金刚钻之技能和技艺找你的。

2、帝都高大上之形态弱化。到2020年,全国高铁互联网便捷化,出现流动性加强,出行成为常态,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交流更加频繁,这个时候同行之间是零距离的,同行跟客户之间是零距离的,客户、当事人跟公检法部门之间都是零距离的。再加上网络、手机APP、微弱、搜索平台越来越多与便捷,全国成一张网、世界成一张网。每个人的资料和信息在大数据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理观点、判例,随时可以查阅得到,人与人是扁平化。不会因为你是帝都的就有神圣感,你是某大学教授就有神圣感,而是看你一贯的风格和实务操守、成功经典案例,看你以往打的官司里面有没有成功平冤、纠错能力,打的风格是否适合他类型之官司。信息化、大数据和便捷化之通道,客户体验选择自己适合的律师,会相应削弱以城市为中心的帝都圈。

3、以个案公正促司法正义。无能力的人不敢揽瓷器活,揽瓷器活必然是有能力的人,有能力的人很受热捧,受追捧的律师必然高付出,出手质量亦要求高,他收费也高,相应成功率也高。因客户、当事人、案件类型、嫌疑人(被告人)、案情、结果成一个生态圈,就好比如上课之人跟被上课对象,培训、上课、学生、教材、成绩、课外活动、圈成一个生态圈。打造实战的办案生态圈,瓷器活需要精益求精,要求的必然是工匠型人才、精神和风格,工匠型人才对于投机、挨边、五毛、猥亵型必然做出清晰选择和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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