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擅自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17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4月10日,网上流出一段女车主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女车主在视频中哭诉自己购买的一辆66万元奔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存在漏油问题,但是“利之星”4S店回复不退款也不换车。4月13日,女车主又爆出新料,她和4S店相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里,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购车,但4S店称分期购车贷款利息低,用各种方法“引诱”其使用,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奔驰金融,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元,直接转账到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且没有发票。

该爆料引发了民众对4S店擅自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质疑。据多家媒体调查发现,收取“金融服务费”几乎在所有汽车销售行业内普遍存在。

4月15日,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表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金融服务费不合法,若与经营者协商未果,可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考虑走法律途径维权。换句话说,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是认为如果消费者知情,4S店是可以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据此,有销售经理声称,“只要我们提前告知了,收取金融服务就没问题,我们是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都是走公账,开具发票,不存在欺诈。”

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不论消费者是否对收取金融服务知情,4S店都是没有资质收取该笔费用的。

金融机构放贷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提供金融服务,收取金融服务费,只有获取相关牌照才有资格经营此类业务。工商部门颁发给4S店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包括汽车销售。并不包括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内容。

4S店是受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委托,代为收取客户购车贷款手续材料,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和4S店之间,本质上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在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核准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替客户向4S店支付车辆价款,客户支付给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利息。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是获取了银监会颁发的牌照,是有资质向客户收取合理的金融服务费的。问题在于两点,第一,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是否打向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第二,4S店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根据奔驰官方自己的声明,他们不会向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在银行的正规车贷中,一般也会与4S店约定:不得向客户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不得将分期付款的手续费转嫁给客户,不得收取持卡人任何名义的费用。

4S店自己没有资质收取这笔金融服务费,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无论消费者是否对收取金融服务知情,4S店都应退还该笔费用。

那么,4S店擅自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笔者认为,要认定为超范围经营,从客观上看,必须是营业者自己的营业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4S店收取客户贷款资料,是代理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处理事务,而非自己的营业行为。接受他人委托,代理他人进行民事行为,并不属于超范围经营。但是,收取金融服务费,第一,超出了代理权限,第二,没有尽到如实披露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应该退还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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