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青律师被控诈骗、敲诈勒索,刑事合规(非诉)业务如何开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15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林小青律师因为套路贷犯罪集团提供过法律服务,而被公诉机关认定为套路贷的共犯。近日,该名律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近期发布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其中披露一名律师参与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事实。他说:“该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林小青律师被控诈骗、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社会上和律师群体内部引起的是两个不同反响。律师群体内部普遍认为当前“扫黑除恶”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大有扩大化趋势,将律师正常的法律服务工作理解为黑恶势力的共犯,就是这种扩大化趋势的表现之一。在社会大众方面,或许是由于“天下苦套路贷久矣”,笔者在查看相关新闻下面的评论,民众普遍认为该律师是套路贷的“帮凶”,他们为检察机关的控诉点赞。还有一些评论则是骂该名律师的脏话。

近年来刑事辩护有一个新兴领域—刑事合规(非诉)业务。刑事合规业务一般是针对经济类犯罪开展。当下有一句名言:所有民营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道路上。公司高管一旦受到刑事追诉,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不但老板其自身失去自由,花大力气创下的事业也一律归零。于是很多公司高管都会委托专门的刑辩律师,对其公司开展的业务进行刑事合规审查。在这方面可以拿医疗服务来做一个类比,传统的刑事辩护,发生在案件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则相当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用陈瑞华教授的话来说,是“治疗式法律服务”。而刑事合规业务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时,律师为公司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所提供的一些咨询、培训、应对调查等合规服务,这种服务是“体检、保健式的法律服务”。

在《刑事辩护的艺术中》一书中,陈瑞华教授又将刑事合规服务,细分为一般性刑事合规服务和特定刑事合规服务。一般性刑事合规服务,是为那些尚无明显刑事法律风险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提供一般性业务咨询、开展培训,发现企业章程中的漏洞等服务;特定刑事合规服务,则是在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已经面临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律师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特定刑事合规服务对于律师的法律风险比一般性刑事合规服务要大很多,在这方面,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就凭借自身办案经验多次提醒:刑事风控是难度极高的系列动作,稍不留神就会将自己弄成涉案人员的共犯。

林小青是青海合创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青海合创公司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因为其提供过法律服务,且帮助其提起过民事诉讼索要欠款,林小青律师也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该公司“共犯”。检察机关的认定依据,缘于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6)款: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然而,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四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只是对套路贷共犯客观方面的描述,即使行为人满足这个客观方面,也要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知情,且具有犯罪故意,才能够认定构成相关犯罪。此外,将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认定为为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在法律上的争议,也是非常大的。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如果林小青律师被法院认定为黑恶势力的共犯,将会对律师制度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很多律师在本就敏感的“扫黑除恶”时期,可能因此不敢接涉黑涉恶案件,不敢作有效辩护,辩护程序因此流于形式。

笔者最后就该案简要评论一下:律师兴,则法治兴。该案之所以引起律师群体内部的广泛关注,青海省律协、西宁市律协高度关注重视此事,林小青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就在于该案的判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刑罚乃国之重器,不得已而用之。用刑罚来治理社会问题,就如同用猛药来治疗疾病,具有见效快、疗效显著等特点,然而副作用也是非常大的。笔者认为林小青律师如果存在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等违规问题,应以司法局、律协作出行业处分为主。司法机关滥用杀伤力巨大的刑事追诉手段,收获到的社会治理效果,也许是以破坏律师法律基础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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