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又现骗局!中安民生公司是否构成套路贷?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11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同一天,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中安民生”的通报情况通报,通报显示:针对有投资人举报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对相关公司立案侦查。 

图片1.png

2019年3月以来,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多家媒体就爆出“上百名老人参与‘中安民生’以房养老项目,目前却面临失去房产的绝境”。此前,公安部有个规定:严禁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因此许多涉嫌诈骗罪的案件,都很难立案。四部门联合颁布的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包括与高利贷的界限,不仅将很多不构成套路贷的高利放贷人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也为广大被害人控告套路贷诈骗,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据《中国经营报》报导,一家名为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机构,与多名老人签订合同,并为老人购买了中安民生旗下的退休系列产品,承诺“以房养老”项目按月付给老人佣金。但是在给了两三个月后,老人的银行卡里再也没有看到钱。更为糟糕的是,出借方这时候还不断地打电话来催还款,不然,要拿着房本拍卖老人的房子了。

1.中安民生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四部门发布的意见中的套路贷情形?

根据《指导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符合套路贷的手法,中安民生公司以非法占有老人钱财为目的,诱使老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抵押房产,高息借款。待老人拿到借款后,又诱使老人将款项投入到中安民生公司的理财产品中。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而处分财物。中安民生公司的欺诈手法又同时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套路贷的手法。使得多位老人“财房两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中安公司实施套路贷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效力?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中安民生公司用来实施诈骗的一个“套路”,借款人是受到嫌疑人欺骗,才与出借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如果出借人对此是知情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房产的目的,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有可能和中安民生公司构成套路贷的共犯,且该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对中安民生公司的“套路”并不知情,也没有与其串通合谋,因为该合同借款人是被中安民生所欺骗才签订的,属于重大误解情形,是可撤销的合同。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借款合同,合同撤销后,将本金返还给出借人即可。

 


阅读量:20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