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丨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刘敏遭当事人持刀上门架脖子,涉案嫌疑人该当何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12


胡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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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某律所主任(一名优秀的女律师)遭当事人持刀架脖子事件在律师圈持续发酵。事件缘起于一单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委托该律所代理,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采取全风险收费方式(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待诉讼结束后按照所获赔偿款的30%收取律师费)。

一审该案败诉,当事人不服,两次去律所大闹。在上诉期截止的最后一天,涉案当事人(一对夫妻)来到该律所,拒绝签收一审判决书,并要求律所按照诉讼标的额赔偿,而律所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代理二审。

该律所主任也从中做工作,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沟通过程中,其中一男子弯腰从右脚小腿处捆绑的刀鞘中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持刀架在律所主任脖子上,将其拖进律所执行主任办公室,并将其重重地摔倒在茶几旁并用力按倒在地,旁边立即有律师开始录像,该男子的太太立即冲过去打掉录像的手机。律所工作人员马上拨打110报警。该男子见在场人员较多,开始情绪失控,把其他人赶出门外并锁上房门。

 

同时,该男子一边将刀架在律所主任脖子上,一边不停地骂骂咧咧、喊打喊杀。在此期间,该男子试图拉着律所主任的衣领往窗户边拖过去,扬言要将其从窗户推下去,但由于窗户不能完全打开,该男子又大力用脚踢了几下玻璃窗,见玻璃窗没烂,只好放弃,然后又使劲将律所主任按在地上。

最后,律所主任问该男子是不是要钱,如果由律所出具一份承诺书给他,是不是可以不杀她和律所的同事。该男子见状,马上要求律所出具《承诺书》,并要求律所全部领导签字且写明“同意付款”,承诺律所按照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损失。最终,该男子让被挟持的律所主任也在《承诺书》上签署“同意付款”字样并签名按印后,立即将《委托代理合同》(后附《风险告知书》)撕成碎片。

 

随后,该男子被防暴警察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涉案当事人刑事拘留。

 

那么,从目前所了解到的案情和现场视频来看,办案机关应否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我个人对此持否认观点。

 

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思鲁认为,嫌疑人携带刀具到律师事务所索取非法利益;因未达目的,用刀长时间架住被害人的脖子,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以满足其非法利益,不是什么寻衅滋事了。嫌疑人已涉嫌绑架罪和抢劫罪。因嫌疑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故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绑架罪处罚。与嫌疑人同行人员,若有预谋、知道或应该知道嫌疑人携带刀具、在现场直接参与三项任何一项成立,则构成共犯。

 

我们先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典型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主观上表现直接故意,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动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仍然为之,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见,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的法益系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包含: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公民在公共生活和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寻衅滋事由原来的流氓罪转化而来,系典型的“口袋罪”。由于其本身不具备与其他罪名相区别的典型特征,反而存在与其他犯罪交叉或想象竞合的特征,因此也极易被滥用。对于情节非常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其与其他犯罪存在想象竞合时,应以相应的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例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呢?

 

我们再根据传出来的现场视频梳理一下。

 

该男子的刀具是事先准备好而随身携带的,结合其事后的客观表现来看,此行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迫使律所赔钱或出具承诺书,而无论是赔钱还是承诺书均无任何法律依据)。

在索赔目的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该男子选择律所主任作为挟持对象,一边长时间将刀架在律所主任的脖子上,口里一边念叨“赔钱给我,要死一起死”,手中的刀也随着口中的粗口而挥舞。随后将律所其他人赶出去,让被挟持的律所主任长时间处于被控制状态,且试图将律所主任推出窗外。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处于受威胁的状态是确凿无疑的。

在此,该男子以刀架该律所主任脖子上,以凶器、暴力手段长时间劫持挟持该律所主任,致使该主任的人身处于被控制状态,致使该律所主任随时处于被撕票风险,并暴力逼迫该律所主任现场出具《承诺书》,承诺律所按照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损失,该承诺事实上是一种“随时可杀人撕票”状态下作出的让渡财产承诺

我个人观点,此案更应定性为绑架案。对比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要素:(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2)具有故意,行为入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3)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4)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使他人的行动自由、身体安全受到侵害,而不要求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即使行为人没有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勒索财物等不法要求但没有实现目的,但只要发生了侵害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结果,也成立绑架既遂。

我个人认为,该名该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亦有可能触犯抢劫罪,因为该男子挟持律所主任的目的是为了直接逼迫律所赔钱,同时满足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结合前面分析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绑架罪)处罚。

 

然而,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笔者认为可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该男子的口供落脚点在于“官司输了,我的动机和目的系由于不满和泄愤,从而达到闹事的目的,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2.该男子强行让律所出具《承诺书》,以期获取财产性收益,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律特征;

3.从结果来看,并未造成任何实质的损害,至少定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没有大的纰漏。

 

本文仅依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和现场视频,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最终的定性以及案件走向以执法、司法部门公布为准。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万幸之至,幸好该律所主任并无受到伤害。官司有输赢,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不是神,并不能保证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可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处理,切莫冲动而悔恨终身。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本次事件也再一次给律师行业敲响警钟,警示执业风险。尽管事件已至此,但我始终坚信:律师不是软柿子,不要以身试法;架刀律师脖子上,必将有坏果子吃!

 

 

附: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刘敏律师维权申请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9月10日18时许,我会收到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紧急维权申请,称因该所与委托人王某诉讼代理纠纷,其本人遭受王某人身胁迫,后经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现王某已被控制,请求我会介入维权。我会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要求律协维权中心立即跟进处理。

2018年9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市律协、顺德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等前往顺德区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刘敏律师表达了慰问。

目前涉案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开展相关调查。我会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密切关注案件办理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佛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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