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等于减刑也遥遥无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28


周逸舒: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今年3月份,浙江高院依法宣判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7月份,又有报道称,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三获减刑,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不足16年,由此引发了大众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问题的关注。在某些公众的认知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罪行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无期徒刑”即是意味着“终身监禁”,因此,有些人对于吴英、田文华等人减刑的报道十分震惊,甚至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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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是能够获得减刑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后,如何能获得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获得减刑的条件有“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其中,“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后文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赃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如果吴英在该集资诈骗案中没有积极退赃、协助追赃赃物、赔偿损失等,是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也就不能获得减刑。

《减刑、假释规定》第三条对于“立功表现”的条件也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并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立功表现的,依据《刑法》七十八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可以减刑”。

至于“应当减刑”的情形,则是被认定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五条,包括(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服刑期间申诉是否等于没有悔改表现,从而影响减刑?

近来有一则报道,两名男孩被认定结伴强奸老师,而九年来他们却坚称:“宁愿服刑老死在监狱,也不认罪减刑。”这种对于犯罪事实的异议自然不能将其认为“认罪、悔罪”,但在实质上,申诉与认罪悔罪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申诉,也是有可能依法获得减刑。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可知,申诉并不等于不认罪、悔罪,重点在于申诉的理由为何。如果是对于犯罪客观事实没有异议,而是对行为的性质、罪名的认定、犯罪的数额等等问题产生异议进而申诉,还是可以认定为“认罪悔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限度与幅度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并不是无限度的,减刑的幅度也受到了一定的规制。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6条的规定执行,2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并且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是有着严格的限度与幅度限制的,前述吴英、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的减刑也并未超出《刑法》所规制的范围之外。

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之前羁押的期限能否计入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可能有人会认为之前羁押期限也应当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但根据《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在减刑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能计入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这也是因为无期徒刑这一刑种的性质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该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因此,不可能计算在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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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则其刑期的计算,是3月23日开始计算,此前吴英被羁押的期间,不能计入该刑期计算,予以扣除。

无期徒刑的减刑由哪个法院作出裁定?

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无期徒刑的减刑需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作出无期徒刑判决之法院作出裁定。

无期徒刑虽然是仅此于死刑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但在事实上,其为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刑程序的设置正是这一功能的体现。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服刑期间积极进行改造,以换取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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